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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4日對徐歧彪殘害幼女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宣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依法核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徐歧彪死刑。今天(3月25日)上午,徐歧彪被執行死刑。
徐歧彪強姦、故意傷害案在法律適用上,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還是立即執行,存在一些爭議。有觀點認為,徐歧彪畢竟沒有害及人命,可判處死緩。吉林省高院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針對此觀點闡明:「寬」與「嚴」都是相對的,不能強調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須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嚴重刑事犯罪不論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都要依法嚴厲打擊,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判處死刑,這是維護和諧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馮德斌在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而予以強姦,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其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又係累犯,社會影響極壞,民憤極大,應依法嚴懲。徐歧彪屬於嚴厲打擊範疇之內的犯罪分子,依法就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7年5月10日11時許,罪犯徐歧彪騎摩托車經過九台市沐石河鎮某小學附近,發現9歲女童馮某放學回家,遂以搭便車及給食物為名,將被害人騙到自己的摩托車上。當日13時許,徐歧彪趁馮某吃東西時,用塑料袋擰成的繩子從背後捆綁住馮某的雙手,將其強姦。事後,徐歧彪惟恐被馮某認出自己,持卡簧刀將馮某的雙眼扎傷。經法醫鑒定,馮某眼外傷構成重傷,四級傷殘。此案經媒體報道後,社會各界義憤填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殘忍,行為惡劣,令人髮指。(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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