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麻陽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吳才湖受賄、貪污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並罰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吳才湖2001年至2007年擔任麻陽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通過建設工程發包、工作安排及崗位調整、職級提拔等,先後79次非法收受33個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的人民幣、美元、小轎車、手提電腦、手錶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8萬餘元。其間,吳才湖還先後6次從公務開支、學習費用的銀行儲蓄卡上貪污公款9萬餘元。另外,吳才湖還有價值共計117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吳才湖在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階段,能主動如實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對其受賄犯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貪污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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