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記者3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於轉發200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通知說,根據國家統計局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的函,2007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932元,日平均工資為99.31元。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2008年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案件,每日的賠償金即按照99.31元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強調,該計算標準是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的,該辦公室只是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公佈當年的賠償標準。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日賠償金標準也相應遞增。國家賠償法1995年實施時,當時的日賠償金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為73.3元,2007年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指出,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確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只是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確定一個較為明確的計算標準,並不是說人的自由一天就值這麼多錢,也與每個當事人的收入多少無關,即使是城市失業人員和農村人口也都同樣適用這個標準。這一標準是根據立法時的社會經濟情況確立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說,國家賠償法修改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計劃。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近年來一直在積極開展有關調查研究,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好國家賠償法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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