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通知指出,在礦業權價款分成問題上,原則上向資源產地傾斜。分期繳納價款的礦業權人應承擔資金佔用費,實行中央與地方二八分成。此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加強對改革試點中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管理,凡未足額繳納礦業權價款的,將一律不得辦理登記發證和年檢手續。
資金佔用費實行中央與地方二八分成
根據規定,分期繳納價款的礦業權人,應在價款評估備案後兩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分期繳納價款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後,發出「繳款通知書」。
《補充通知》還規定,分期繳納價款的礦業權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水平承擔資金佔用費,該費款參照礦業權價款進行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二八分成。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礦業權人的申請、核准的分期繳款方案及本年度繳納礦業權價款的憑證,辦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工作。」補充通知要求,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繳款方案足額繳納礦業權價款的,一律不得辦理登記發證和年檢手續。根據規定,實行分期繳款的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的,必須在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前繳清全部的探礦權價款;實行分期繳款的礦業權人申請轉讓礦業權的,應當繳清剩餘的礦業權價款後才可辦理轉讓手續。
地方分成礦業權價款向資源產地傾斜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礦業權價款分成問題,補充通知也做了明示,特別是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價款,原則性向資源產地傾斜。
根據規定,「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時間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後出讓(或有償處置)的礦業權價款收入,一律實行中央與地方二八分成。」同時,「省級財政部門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礦業權價款收入分成管理辦法,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價款收入,原則上向資源產地傾斜。」
此前,國土資源部一位負責人曾向記者表示,「這有利於提高地方經濟的發展,也有利於提高地方的積極性。」
3000萬以下採礦權價款須一次性繳清
「補充通知是對以往政策措施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向上海證券報表示。
據瞭解,我國相繼出台了《關於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拉開了探礦權採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序幕。根據規定,除了新設探礦權、採礦權將類似土地,一律以「招拍掛」有償出讓。政策還要求此前所有無償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的企業,都要補繳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記者注意到,在隨後的改革中,以資金形式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問題成為一個焦點。為此,《補充通知》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管理,由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其探礦權價款在500萬元以下、採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由地方登記發證的礦業權,其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一次性繳清的標準,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
另外,《補充通知》指出,對於資源儲量大、服務年限長、一次性繳納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礦山企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按照生產規模與資源量相匹配的原則,採取「資源一次劃定、分期分段出讓」的方式向礦山企業出讓採礦權,並按規定收取採礦權價款。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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