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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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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飛行員辭職被判不做任何賠償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4-16]

 【文匯專訊】去年底,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飛行員相繼提出辭職,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飛行員先後申請仲裁,要求與國航解除勞動合同,國航立即提起反訴並提出巨額賠款。仲裁裁決結果均為飛行員賠款,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但國航覺得賠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訴訟。據成都晚報報道,日前,雙流縣法院對3起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兩起作出判決:由於國航沒有與飛行員簽訂勞動合同,法院據此駁回了國航的訴訟請求,判決飛行員在辭職時對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賠償。

 東家變更

 新公司沒與飛行員簽合同

 1990年8月,陳勇進入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重慶分公司從事飛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2000年12月6日,陳勇被調到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飛行員。之後的幾年裡,陳勇所屬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併,陳勇的「東家」也最終變成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該公司是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是,陳勇在多次轉變用人單位期間,新公司都沒有與他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提出辭職

 飛行員被單位追討培訓費

 去年7月6日,陳勇向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辭職。培訓出一個合格的飛行員很不容易,國航多次給陳勇做工作,希望他放棄辭職意願,繼續和公司一起共謀發展。但是陳勇去意已決,去年8月7日,陳勇向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裁決國航為他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移交人事、社保、技術檔案和健康檔案。國航得知後,立即提起反訴,要求陳勇附條件支付違約費和培訓費。對於國航提出的「附條件」,國航解釋是希望陳勇能繼續留下來工作,只有陳勇堅持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才會要求他賠償。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決書》出來了,裁決雙方勞動關係於去年8月5日終止,國航為陳勇辦理終止勞動關係證明,並轉移其相關檔案。但是,陳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幣、3734.03美元、1053.66歐元培訓費賠償金。

 提起訴訟

 國航向飛行員索賠210萬

 國航覺得,裁決裁定的賠償金太少,而且根本沒有達到留下飛行員的目的。於是,去年12月27日,國航將陳勇起訴到雙流縣法院,要求判決陳勇賠償210萬元。法庭上國航稱,培訓一名飛行員公司將投入很大的財力和精力,「就拿陳勇來說,公司就對他進行了軍轉民、改裝飛機機型等多項培訓,培訓費用不下50萬。」國航表示,如果飛行員也像普通人一樣想辭職就辭職,那航空公司的損失就太大了。

 隨後,國航拿出2005年中國民航總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並經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以及民航總局下發的相關通知,作為自己提出210萬元賠償的依據。「《意見》明確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並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飛行人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飛行人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國航說,「按照民航總局的量定,飛行員的初始培訓費為70萬元,每年遞增20%,最高計算10年,即飛行員違約,付給航空公司最高補償金可達210萬元。」國航表示,陳勇已從事飛行員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萬元賠償並不為過。

 庭上答辯

 飛行員稱終止勞動關係不用賠

 然而,陳勇卻認為,既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自己在辭職時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屬於終止,不屬於解除。因此,自己不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我承認與國航有事實勞動關係,但我在去年7月6日就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但是公司在30日內沒有給予答覆,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們的事實勞動關係就已經終止了。」陳勇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事實勞動關係終止,我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和補償費用。」對於國航提出的民航總局文件,陳勇認為,文件規定的賠償對象是新的用人單位而非個人。因此,他作為個人在辭職時不應承擔責任。

 昨日,記者採訪了陳勇的代理律師李曉斌,李曉斌告訴記者,陳勇辭職的原因主要是「感覺很累」,究竟怎麼累,李曉斌沒有明確說明,只是說:「工作很辛苦是其中一個原因,當然還有其它原因。」

 法院判決

 沒簽合同國航得不到賠償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陳勇從最初的西南航空重慶分公司到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雙方應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均未辦理。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服務期限、培訓費用等,那麼陳勇應該給予國航賠償。但由於雙方沒有勞動合同,因此國航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國航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而陳勇提前30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到期即自動解除。對於民航總局文件規定,法院認為,該文件僅是對招用飛行員的航空運輸企業之間有關支付培訓費用的規定,並非是飛行員個人辭職時需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日前,雙流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勇與國航解除勞動關係,國航為陳勇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手續。駁回國航要求陳勇支付賠償費的訴訟請求。

 相關判決

 勞動合同都是關鍵因數

 與陳勇被索賠一案幾乎同時發生的,還有兩起勞動爭議糾紛。李懷遠、李斌均因向國航提出辭職被國航起訴,李懷遠被索賠99萬餘元,李斌則被索賠101萬餘元。與陳勇一樣,李懷遠沒有與國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法院同樣判決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李懷遠不需要對國航進行賠償。

 而李斌卻不一樣,他與國航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在被國航起訴後不久,雙方都向法院表示願意調解。據悉,李斌與國航日前已達成庭外和解,李斌向國航支付了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目前,在法院已經判決的兩起糾紛中,國航

 ○相關鏈接

 東航「返航」事件待遇是關鍵?

 3月14日,上海航空40餘位機長同時報請病假;3月28日,東星航空11名機長集體「告假」;而3月31日,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分公司18個航班更「玩」起了集體返航,航班飛到目的地上空後,乘客被告知無法降落,又都飛回昆明。

 事後,雖然東航表示集體返航是由天氣情況造成,但是4月2日下午,一位東航的飛行員則透露,「其實這件事情,是飛行員維權的一個無奈之舉。」

 「鄭志宏」天價索賠案進入二審

 去年7月,東航雲南分公司前飛行員鄭志宏向昆明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東航雲南分公司勞動關係。隨後,東航雲南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鄭志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與公司解除合同,則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250萬元。裁決結果是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由鄭志宏以72萬元「買斷」自由身。鄭志宏和東航均不服裁決,雙雙提起上訴。去年12月27日,官渡區法院一審判決鄭志宏向東航賠償137萬元。雙方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院上述。前日下午,昆明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辭職主角

 「他在成都,在忙官司」

 作為此次「飛行員辭職案」的主角,今年38歲的陳勇現在情況如何呢?據記者瞭解,從宣判到現在,陳勇一直沒有露面。記者昨日來到判決書上陳勇的住址——四川省招標局。然而,他原來住的宿舍已經人去樓空。昨晚8時30分,記者輾轉聯繫上陳勇父親的朋友李先生。李先生聯繫後告訴記者:「我將你們想採訪的事給陳勇父親說了,老人家說現在還不方便,等事情有結果後再說。」

 李先生說他去年11月份就知道了陳勇辭職一事。據他介紹,陳勇是飛國際航線的機長。對於陳勇的辭職,李先生認為這是陳勇經過深思熟慮做出的決定。「辭去機長的職務不是小事,他應該另有打算。」李先生稱,陳勇現在還沒有工作,「他在成都,現在忙於官司的事情。」對於其他的情況,李先生表示確不清楚。

 ○相關說法

 法官

 如有「下家」聘用

 仍需付「培養費」

 昨日,記者採訪了承辦這3起糾紛的雙流縣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蘇炳良。蘇炳良表示,這3起糾紛的關鍵就是雙方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飛行員是特殊勞動者,航空公司需要花費很多財力、精力才能培養一名飛行員,因此,飛行員辭職應該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但是,飛行員仍然屬於勞動者,其權益也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護,沒有簽訂合同,國航的權益就得不到支持。」

 記者提出,沒簽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航空公司的培訓費就永遠拿不回來?蘇炳良對此予以否認:「在實際當中,雙方確有事實勞動關係,培訓費也已經產生,因此,根據民航總局文件規定,只要有新的航空公司聘用像陳勇這種情況的飛行員,就要支付70-210萬元不等的費用。」

 律師

 如到國外謀職

 國內文件沒用

 基於上述原因,辭職的飛行員今後的工作狀況大致有兩種情況:要麼另謀職業「轉行」,要麼應聘到肯出高額「轉會費」的航空公司。是不是這樣的呢?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彭勝律師認為,現實中還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飛行員到國外謀職。「飛行員移居到國外,然後謀職,即使還做飛行員,但國內出台的文件管不到了,飛行員和航空公司也都不用付費了。」

 律師還稱,據他目前瞭解的情況來講,雖然目前關於飛行員辭職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判決飛行員賠償,因為沒簽勞動合同而導致航空公司敗訴的,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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