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4月2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被告人曾錦春,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汝城縣人,本科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副廳級)。因涉嫌受賄罪,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2006年12月1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擔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礦產承包、糾紛處理、工程招投標、職務陞遷、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唐國菊、其子曾峰、其女曾雲悉(均另案處理)等共同收受首某等4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111.4萬元、美元4.25萬元、港幣6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3152萬元。
此外,被告人曾錦春還被指控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共計有折合960.75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另有違法犯罪所得孳息1926.93萬元。(湖南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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