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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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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明確救災捐贈管理費問題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5-31]

【文匯專訊】據中新網5月31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31日發出通知,對汶川地震捐贈款物管理費用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強調,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用;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並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佈。

 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以及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國際友人慷慨捐助,為抗震救災提供了大量資金和物資。為加強和規範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國務院辦公廳就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強調,要加強規劃引導,合理有效使用救災捐贈款物。

 通知指出,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接收捐贈的部門和單位及社會公佈需求信息。救災捐贈款物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複投入和浪費。災民過渡安置房建設和災後恢復重建要合理確定資金來源,可以協商方式引導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安排資金。

 通知明確,定向捐贈的款物,由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按照捐贈人意願安排使用。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項目的情況下,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調劑使用。民政部要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按有關規定,提出其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撥付。地方民政部門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自行安排使用並報民政部門備案,但不得用於增加本機構的原始基金。

 通知強調,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用,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並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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