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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發出的通緝令(資料圖片)
【文匯專訊】震驚社會的江西興國「10·30」暴動越獄案6月6日在興國宣判,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危先坤犯暴動越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合併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十四年零八個月,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被告人劉和群犯暴動越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合併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四年零六個月零二十天,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被告人危先坤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羈押在興國縣看守所九號監室。同年10月8日,危先坤販賣毒品案由興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時被告人危先坤意識到自己可能被判重刑,遂產生越獄脫逃的念頭。2007年10月17日,危先坤接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決書後,情緒更加不穩定,並找到同監室的馬志強(另案處理)商議越獄脫逃一事,馬志強亦表示同意,又找到張燕生(另案處理)和因盜竊罪被判刑而羈押在九號監室的被告人劉和群進行商議。危先坤首先提出扭開二樓巡邏崗亭的天窗鋼筋逃出去,後演示失敗,又提出捆綁看守民警搶得鑰匙開門逃出去,三人均表示同意。隨後危先坤將該方法一一告知九號監室的其他在押人犯,並對越獄逃跑進行了周密的計劃和分工,對犯罪工具、捆綁對像、脫逃時機和逃跑路線進行了精心準備和選擇。
2007年10月29日晚,按照事先制定的脫逃計劃,九號監室故意不完成生產任務,當日晚23時30分許收監時,該監室被安排加班。加班至次日l時30分許,看守所民警劉唐湖和外勞人員賴昌文到九號監室收監,同監室李劍(另案處理)裝病將劉唐湖和賴昌文引進九號監室,被告人危先坤鎖住賴昌文喉嚨並將其放倒在地,被告人劉和群夥同劉漢洪(另案處理)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賴昌文嘴巴封住,並用繩子將其手腳捆綁,監室的其餘5人用同樣的方式控制住劉唐湖,隨後馬志強從劉唐湖身上搶走鑰匙,由危先坤打開監區大門,九號監室的8名在押人犯集體翻圍牆從興國縣看守所脫逃。經法醫鑒定,劉唐湖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乙級。
2007年10月31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危先坤在興國縣龍口鎮豐溪村寨背組附近的河邊被抓獲歸案;同日下午,被告人劉和群在興國縣埠頭鄉廖溪橋頭草叢中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危先坤、劉和群在被羈押期間,夥同他人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共同逃離羈押場所,其行為均構成暴動越獄罪。在暴動越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危先坤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劉和群為主犯。被告人危先坤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危先坤、劉和群因前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本罪,應二罪並罰。被告人危先坤、劉和群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來源:中國法院網)
震驚社會的江西興國「10·30」暴動越獄案6月6日在興國宣判,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危先坤犯暴動越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合併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十四年零八個月,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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