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廣西新聞網報道,一年前,梁先生1歲多的女兒因跌傷頭部,被送進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醫院救治,豈料進了手術室後,這孩子就活不見人死不見屍了。6月27日,梁接到了河池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判決醫院承擔30%責任,賠償4116元。此為終審判決。
孩子進手術室沒見出來
梁先生家住羅城縣小長安鎮,去年4月12日中午,1歲多的女兒從鄰居樓梯上掉下跌傷了頭部,被送到縣人民醫院救治。當天下午5時,孩子被送進了手術室做手術。可當晚7時50分,參加手術的副院長宣佈孩子因搶救無效死亡。梁事後對記者說,當時等待在手術室外的家屬聽到這個噩耗後悲痛萬分,提出想進去看孩子最後一眼,但被攔在了門外。
當晚雙方進行了交涉,還驚動了110出警,縣衛生局也派人趕來瞭解情況。直到次日凌晨,衛生局的人答應會處理此事並及時通知家屬後,家屬才離開了醫院。可這一離開,他們再也見不到孩子的屍體。
兩次公堂追問屍體去向
原來,事發次日下午,梁先生在縣民政局上班的堂哥,被縣衛生局熟人通知到了縣人民醫院參與調解,讓他堂哥代表家屬一方,給醫院簽署了一份《屍體處理授權委託書》,「委託醫院全權處理屍體」;另外還簽署了一份《屍檢同意書》,「不同意屍檢」。而這一切,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梁先生稱他和妻子都不知情。
梁的堂哥事後解釋,當天下午他被叫到醫院時,縣衛生局的人主持調解,院方問他有什麼要求,他就說應該給家屬經濟補償3萬元,院方當場也沒表態,先讓他簽署了委託書和《屍檢同意書》。簽署之前,他曾給堂弟打過電話,但沒打通,為了趕時間去接放學的孩子,自己就匆忙地簽字了。「事後才發現是個圈套,現在想起來,很對不起堂弟一家」。
去年6月19日,河池市醫學會對此事作出《醫療事故鑒定書》,認定該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但鑒定書提到,「醫方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術中發現已有顱內壓增高徵象,但仍強行關閉硬外膜,原位放回開顱骨瓣,致使顱內繼續增高而產生腦疝的可能」。但因本病例沒有屍檢,因此患兒確切死因無法確定。
當年8月,梁和妻子把醫院告到了縣法院,要求醫院賠償6.9萬元,但被法院以證據不足而判決敗訴。兩人不服上訴到河池市中級法院。梁說,一審時,他曾追問孩子屍體的去向,對方說已被醫院的門衛拿去土葬了。二審時,他再次追問對方,對方出庭的副院長避開話題不回答。
羅城縣人民醫院院長陳忠勳向記者解釋說,事發時,醫生並沒說過不給家屬看屍體。第二天傍晚,死者的堂伯父簽署了相關文件後,院方就讓在醫院內看守單車的師傅拿去土葬了,「醫院在其中並沒刻意隱瞞什麼」。
醫院被判賠償4116元
近日,河池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醫院是在得到家屬的同意後處理屍體的,不存在過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書所述,醫院在手術過程中存在過錯。但該病例鑒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承擔的只是醫療差錯賠償責任,醫療差錯的過錯程度和損害後果,要比醫療事故和損害後果輕,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項目酌情賠償。
因此,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醫院承擔死者家屬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總費用的30%,即賠償4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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