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7月9日上午,上海市長寧區原區長陳超賢受賄案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陳超賢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其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新華網安徽7月9日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陳超賢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和長寧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香港商人楊崧才等六人共計310余萬元賄賂,數額巨大。其中,最大一項行賄累計約60萬元。
2006年11月,有關部門在調查上海市社保案過程中發現了陳超賢等幹部涉嫌嚴重違紀問題。2007年5月,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批准,上海市紀委、市監察委決定對陳超賢分別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此後,陳超賢受賄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新華網報道,陳超賢是原上海市委书记陳良宇「黄浦帮」小兄弟,一直在黄浦区任职,自1998年開始任黄浦區區委常委、常务副區长,2003年,已被发現有經濟問題的陳超賢,又被陳良宇「带病提拔」,調任長寧區區委副书记、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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