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經過貴州省權威法醫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連續8天的工作,備受關注的甕安「6.28」事件當事女中學生李樹芬遺體第三次屍檢已全部完成,鑒定結論再次確認死者系溺水死亡。專家組負責人9日專赴甕安向死者家屬和社會公佈了這一檢驗鑒定結果。
當天下午媒體情況通報會後,法醫專家組負責人、主任法醫師、溺水專家屈劍平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一一細解女中學生死因之謎。
.死者生前未遭受性侵害
李樹芬出生於1991年7月,系甕安縣三中初二(六)班女學生。6月21日子夜,她和同班同學王某及兩名男青年陳某、劉某到縣城旁西門河大堰橋玩耍,發生溺水事件。
甕安縣公安局和黔南州公安局曾先後兩次對其遺體進行解剖檢驗,檢驗結果均為溺水死亡,死亡前沒有發生過性行為。6月28日下午,甕安縣部分群眾因對其死因鑒定結果不服,聚集到縣政府和縣公安局,引發大規模人群聚集圍堵政府部門和少數不法分子打砸搶燒突發事件。
7月2日上午,在李樹芬的父親李秀華、姨媽羅興菊及61歲的村民代表李成華等人及一名女性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由貴州省公安廳刑偵總隊主任法醫師、溺水研究專家屈劍平、貴陽醫學院法醫教研室主任、司法鑒定中心主任王傑副教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高級工程師葉忠源、副主任法醫師楊永剛組成的專家組對死者遺體進行了仔細探查,並將有關提取物用無菌物證袋封存,於3日上午送貴州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作精斑及DNA檢驗。
屈劍平介紹,經過檢驗,未檢出人的精斑及男性DNA分型。DNA分型檢驗即個體認定檢驗。如果陰道內有精子存在,則實驗中就能檢驗出人的DNA分型。
同時,經過探查表明,李樹芬仍為處女,生前未發生過性行為或受過性侵害。
沒有發現遭受暴力侵害時可能留下的內外傷痕跡
據現場目擊者反映,李樹芬被打撈上來時,臉的右側有一道明顯的劃痕,其左右腿部存在較小片狀擦傷,死者家屬懷疑這是「抓扯留下的痕跡」。此前更有傳言說,死者生前曾遭受暴力傷害。
法醫專家分析了以上所說幾處傷口認為,所有這些損傷均屬淺表挫傷。一種可能是,死者在墜入水中後身體觸及到河底及河底硬物或河中漂浮物均可以形成此類傷口,也可能是施救和打撈過程中與工具接觸所致。
屈劍平告訴記者,專家組對遺體體表進行了認真查驗,同時對死者頭顱、頸部及肝臟等腹腔臟器進行了仔細解剖和檢驗。經對遺體頭部進行層層解剖表明,腦組織沒有出血和挫傷,顱底無骨折;頸部查驗未發現勒、扼、壓、掐等痕跡,系統解剖檢驗中也未發現顱腦、頸部肌群、胸、腹臟器損傷。其胸腹體表皮膚完好,無鈍器、銳器傷,也沒有發現遭受暴力侵害時可能留下的搏鬥傷和抵抗傷。
.生前入水溺死還是死後被投入水中?
屈劍平告訴記者,根據屍體解剖檢驗所見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結合現場勘查綜合分析,死者應系生前入水,因溺水窒息死亡。
長期從法醫學角度研究溺水問題的屈劍平說,屍檢表明死者遺體具有明顯的溺水窒息徵象:「瞼結膜見針尖樣出血點;雙側顳骨巖部骨松質出血;心包膜、心耳針尖樣出血點。」同時,有典型的溺死屍體徵象:「雙肺膨隆腫脹,雙肺前緣超過鎖中線;鼻腔外見白色蕈狀泡沫。」
他進一步解釋說,上述徵象屬於典型的水性肺氣腫,即人在活著的狀態下墜入水中,水被吸進呼吸道後與肺裡分泌的大量粘液及空氣相混合,形成一種非常穩定的泡沫,通常不易消散,會較長時間附著在口鼻部。與此同時,人入水後肺呼吸受阻,並吸入溺液,會形成典型的水性肺氣腫。症狀為肺膨隆腫脹。因缺氧肺部邊緣細小血管都會有點片狀出血,瞼結膜、心包膜、肺膜也會有點狀出血。
在死者遺體的檢驗中,水性肺氣腫、點狀出血、心包膜出血症狀等典型溺水死亡屍體徵象均出現。同時,經貴陽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做硅藻實驗,還檢驗出與死者落水點西門河大堰橋第4橋墩下與屍體打撈處河水中同一類型的硅藻。另外,病理學檢驗也排除了病理性死亡。
「如果人是死後被投入水中,是不可能出現上述體征的,比如水性肺氣腫、點狀出血等等。」屈劍平說,「綜合判定,李樹芬應屬溺水窒息死亡。」
.無中毒徵象,也未檢出毒物
屈劍平告訴記者,通過屍表查驗和大量實驗室工作,可排除其中毒死亡的可能性。
一是屍體無中毒徵象。二是實驗室檢驗,在其胃內容物中,未檢出磷化鋅、毒鼠強等毒物,也未檢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侖等藥物;肝臟中未檢出阿片類、氯胺酮等藥物。據介紹,法醫專家組在對遺體解剖後,提取了李樹芬左右心室腔內冰凍樣血渣,進行了常規毒物及毒品等檢驗。
此前,專家組抵達甕安後,本著慎重、科學和高度負責的態度,還調閱了卷宗,詢問了當事人,對歷次鑒定報告和依據進行審核,並對現場進行認真仔細的復勘。
經勘測,李樹芬墜水現場位於甕安縣雍陽鎮西門河孫家堰大堰橋。該橋由東向西橫跨西門河,橋身全長40.3米,橋寬1.5米。據屈劍平介紹,此橋護欄較低,高度僅約80公分,玩耍攀坐比較容易。由於距橋下游700米處築有攔河壩,河水深約1.8米,給施救帶來一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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