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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日前,經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李光熙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萬元。
47歲的李光熙是朝鮮族人,2007年4月從朋友姜龍久(在逃)處得知其可聯繫偷渡去韓國。兩人決定由李光熙在黑龍江老家負責聯繫偷渡人員,收取每人6.5萬元的費用,姜龍久則負責與韓國方面聯繫偷渡事宜。
李光熙回到老家後很快和蘭紅霞商議由蘭紅霞負責聯繫偷渡人員,自己按標準收取費用,超出部分作為蘭紅霞的好處費。
2007年4月16日,在李光熙的安排下,蘭紅霞組織19名偷渡人員來到大連,按照姜龍久的安排,在一民宅內居住。4月17日,邊防部門將藏匿於民宅內的偷渡人員抓獲,後李光熙、蘭紅霞相繼到案。(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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