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記者15日從中共中央紀委瞭解到,中央紀委近日發佈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體列舉了違反各項要求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同時注意突出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紀行為,把《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便於實踐中準確定性量紀。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企領導哪些行為違反廉潔
利用本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資質、品牌或者商業信譽,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風險;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
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
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