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浙江省政府7月15日公佈第243號省政府令,明確界定屬於使用童工的四種情形,並規定將對被查實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予以重罰。
據新華網報道,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下列情形屬於使用童工:使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各種形式勞動,並計付或者變相計付勞動報酬的;以勤工儉學名義安排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的;以實習、教學實踐、職業技能培訓為名,安排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或其從事的勞動已超出學習和培訓目的、時限、內容,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
浙江省政府指出,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
其中,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可以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