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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新知訊報報道,魯迅每年都買很多很多書,每年日記後面都專門附有一篇長長的「書賬」。從1912年5月魯迅抵達北京,到1936年10月魯迅在上海病逝,在24年零5個月的漫長歲月裡,魯迅一共記載了25篇書賬(每本日記一篇),共計購書9600冊,古碑、刻石、畫像等拓片6900張,真是洋洋大觀!
那麼魯迅一生究竟掙了多少錢呢?他的錢來自下列四方面:
(1)公務員收入
民國一成立,魯迅就應蔡元培之召,擔任教育部公務員,時間長達14年多;這是魯迅在北京時期的正式職業。他的名義收入如下——
1912年5月~7月,每月津貼60銀洋;8月~9月,每月「半俸」125銀洋;10月後定薪俸220銀洋;
1913年2月後薪俸240銀洋,12月後僅有九成即216銀洋;
1914年8月薪俸增為280銀洋;
1916年3月後增為300銀洋。
1924年1月重繕之《社會教育司職員表》載有周樹人應得四等三級「年功加俸」(每年加薪)360銀洋。但是20年代以後教育部經常拖欠,實發2/3即平均月付200銀洋左右。
(2)教學收入
五四運動以後魯迅除了供職教育部以外,還先後在北京8所學校兼課,時間長達6年(1920—1926)。1920年8月接受北京大學蔡元培校長聘請,兼任北大國文系講師,同時又兼任高等師範學校講師,每週各一小時,講授《中國小說史》月薪各18銀洋,共36大洋。
1924年在魯迅的經濟生活中是一個轉折點,他的年收入構成中,第一次出現了本職收入(教育部薪水)少於業餘收入(講課費及稿酬、版稅)的情況。業餘講課和寫作收入占59%,超過一半;而本職收入僅佔41%。
1926年8月魯迅離開北京赴廈門大學,由林語堂推薦專任廈大國學院研究教授,月薪國幣400圓;
1927年2月魯迅在廣州中山大學受聘擔任文學系主任兼教務主任,月薪國幣500圓。
(3)大學院特約撰述員收入
從1927年12月到1931年12月,整整四年又一月中,由蔡元培推薦,魯迅受聘為「大學院」特約撰述員,得月薪300圓。由大學院和教育部定期支付49個月之久,未曾拖欠,共計14700圓,折合黃金490兩。
(4)寫作、翻譯和編輯收入
1907年~1908年曾有《人之歷史》等多篇論文在東京《河南》雜誌發表,稿酬約為千字2銀圓,共約得100銀圓;他和二弟周作人一起翻譯外國小說也得到大約200銀圓左右的稿酬。但是1918年魯迅在《新青年》上發表小說、詩歌、論文、雜感,都是不計稿酬的。
後期魯迅在上海生活,「賣文為生」也就是作為自由職業者,依靠版稅、稿酬和編輯費。一開始北新書局每月支付給魯迅的版稅是國幣100圓和《奔流》雜誌編輯費100圓;他在報刊發表文章的稿酬為每千字5圓~15圓。但是北新書局經理剋扣大筆版稅,1929年8月魯迅找律師與之談判,維護了自己的著作權,索回兩萬多圓應得版稅。
到1932年「大學院」津貼撤銷以後,版稅和稿酬成為魯迅主要經濟來源。
那麼,按照實際購買力計算,魯迅24年的收入相當於今天人民幣多少錢呢?根據歷史資料換算,1912年一塊銀洋約合今人民幣40元,1927年1圓「國幣」約合人民幣35元;1936年1圓法幣約合今人民幣30元。
也就是說:
魯迅前期(北京時期)是以公務員職業為主,14年的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164萬元,平均月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9000多元;
中間(廈門廣州時期)1年專任大學教授,年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17.5萬元,平均月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1.4萬多元;
後期(上海時期)完全是自由撰稿人身份,9年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226萬元,平均月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兩萬元以上。
若不計入1922年的收入(日記缺失),則23年間共收入119873.3圓,相當於今人民幣408萬元以上。
從公務員到自由撰稿人,他完全依靠自己掙來足夠的錢,超越了「官」的威勢、擺脫了「商」的羈絆。值得注意的是,他作為自由撰稿人的年收入,超過他作為公務員年收入的兩倍。
錢,是他堅持「韌性戰鬥」的經濟基礎。魯迅為了寫作、譯述、教學、研究等購置的圖書就達到1.6萬多冊(幅),24年中共計耗資1.3萬多銀圓,相當於今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佔他總收入的1/9左右。然而,他有了那麼多的金錢之後,卻絲毫不為金錢所動,而始終保持勤儉奮鬥的本色。
從「而立之年」以後的24年間,魯迅平均每年相當於今17萬元人民幣、每月9000元~20000元人民幣的收入,保障了他在北京四合院和上海石庫門樓房的寫作環境。在殘酷無情的法西斯文化圍剿之中,魯迅能夠自食其力、自行其是、自得其樂,堅持了他的自由思考和獨立人格,這使他永遠成為文化人的榜樣。(據《何以為生:文化名人的經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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