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被佑安醫院診斷為癌症晚期並服用抗癌藥物達4年後,53歲的張先生被其他醫院告知他根本沒得癌症。他於是以誤診為名將佑安醫院訴至法院索賠40萬元。昨天下午,豐台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昨天,張先生本人沒有到庭,他的兒子小張作為代理人告訴記者,2002年7月11日,他的父親因乏力、食慾不振、尿黃多日到佑安醫院檢查,在初診為脂肪肝後住院。同年7月19日,醫院診斷張先生為肝癌晚期、胰腺癌晚期,並向家屬下達了危重通知書。
小張說,醫院隨後給他父親做了帶有臨終關懷性質的腸胃吻合手術,稱這樣能減少臨終前的痛苦。出院後,還開了大量治療惡性腫瘤的藥物。此後,張先生一直遵醫囑複查、服藥,在家靜養。小張和母親則忍受著即將失去親人的悲痛陪伴父親。
然而,2006年7月6日,張先生因疝氣到電力醫院做全面檢查後發現,他的肝、胰腺等器官均正常,除有輕微脂肪肝外並無癌症。小張說,那一刻,他的父親沒有表現出太多驚喜,他先是表情木訥,隨即大哭。在被診為癌症的4年裡,手術及長時間服用抗癌藥物的副作用,使他父親身體各部分機能大不如前。此外,因長期生活在恐懼和焦慮中,他們一家都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憤怒之下,他們將佑安醫院告上了法院。
佑安醫院辯稱,結合現有醫學手段,醫院的診斷沒有失誤,醫院的診療行為未給患者造成影響,且不排除患者通過系統抗癌治療的情況下,癌細胞消除,身體逐漸康復的可能。
法院隨後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了鑒定。研究所認為,張先生所患疾病為腫塊型胰腺炎的可能性大,佑安醫院的胰腺癌診斷依據不充分,過於武斷。且在長達4年的複診中,醫院均未對癌症診斷予以更正,存在過錯。目前,張先生的殘疾程度為八級,因這主要為其自身所患疾病所致,研究所認為,醫院對此後果的參與度以20%至40%為宜。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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