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由於擔心患有溶血症的女兒以後可能有智力問題,從甘肅來杭州務工的史某竟然將剛出生不久的女兒遺棄在山上。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史某提起公訴。8月26日,餘杭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8年5月28日,史某的妻子彭某在一家衛生院產下一女嬰。5月30日,因女嬰臉色發黃醫生懷疑可能患有溶血症,遂建議史某夫婦帶女嬰到餘杭區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當天下午,兩人將女嬰送往醫院,經醫院確診為患有ABO溶血症而需要住院治療。史某在醫生答覆「出現不良情況的幾率很小」後,仍擔心女兒會因為溶血症影響智力發育變成廢人,便決定不要這個女兒。當日17時許,史某以馬上要帶回甘肅治療為借口堅持給尚未治癒的女兒辦理了出院手續,隨後將該女嬰丟棄在餘杭區臨平山的垃圾填埋場邊上的山道旁雜草叢中。直至6月3日,奄奄一息的女嬰被人發現。目前,女嬰已康復,並由其母親彭某領走。
公訴機關認為,史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2條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瞭解到,此前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是以涉嫌遺棄罪對史某批准逮捕的。咨詢有關法律人士表示,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從表面上看,二者都是具有撫養義務的人而拒絕撫養,並將被害人拋棄的行為。但從客觀上分析,二者的主觀目的是不同的:遺棄罪是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撫養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由於主觀目的不同,實施拋棄行為的地點是有所區別的。遺棄罪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能夠獲得救助或不易被傷害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希望有人撿到代為撫養。而對於故意殺人罪,由於其希望通過遺棄而達到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因此多是將被害人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或容易被傷害的地方,例如野獸出沒的深山溝內、人跡罕至的荒野等。(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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