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昨天下午,本市(上海)普陀區法院分別對兩起名人肖像權官司作出宣判——名主持人居文沛訴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恆昌廣告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提出205.41萬元賠償金額的居文沛獲賠10.91萬元;而魯迅之子周海嬰訴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越龍山紹興酒有限公司姓名權、肖像權糾紛一案,法院對原告所有訴請均不支持。
誰借助誰出名
2001年1月9日,居文沛與恆昌公司簽訂演員合同,約定由居文沛擔任恆昌公司拍攝的「茅台王子酒」廣告女主角,恆昌公司在3年內擁有居文沛在該廣告中的肖像使用權。居文沛訴稱,2004年1月合同履行完畢後,兩被告仍然在各大電視媒體繼續播放該廣告,逾期達一年之久。在播放廣告期間,茅台酒公司生產的茅台系列酒銷售量大幅上升,其中「茅台王子酒」的銷售額同比增長26.9%。因與被告協商不成,居文沛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在北京衛視、內蒙古衛視播放道歉聲明,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90萬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等。
庭審中,茅台酒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涉及三個時間點相關電視台播放廣告的事實,並不能證明被告侵權存在的持續狀態。對於原告所主張的被告「茅台王子酒」的銷售額增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與原告的肖像權使用之間並無關聯,「茅台酒」作為國際馳名酒類品牌,其銷售無需借助原告肖像的使用。辯護律師甚至還指出:「究竟是酒借人出名,還是人借酒出名?」至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金額,也認為缺乏依據。被告恆昌公司則辯稱,自己僅身為該廣告的製作商,對具體使用情況並不知情,超出合同期限播放廣告的行為與被告也無關。
法院認為,2005年起,「茅台王子酒」廣告數次於電視台中播放,對原告肖像權構成侵權之廣告應認定為茅台酒公司委託發佈,被告作為侵權行為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廣告為恆昌公司所投放,因此對於原告要求恆昌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合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損失為人民幣10萬元。公證費、律師代理費9000餘元由被告承擔。
簽過3年續約
年近八十、打了多次肖像權官司的周海嬰此次打官司是為了要求古越龍山停止生產、銷售魯迅紀念酒,並要求賠償20餘萬元。
周海嬰訴稱,自己曾與被告浙江古越龍山公司簽訂過魯迅的姓名、肖像的許可使用協議,但這些協議均已終止。近期,他發現浙江、上海等地的市場上存在大量以魯迅先生姓名、肖像為包裝、裝潢的魯迅紀念酒在銷售,共涉及兩個品種,一種半身像酒,生產日期為2006年3月20日,另一種是全身像酒,生產日期為2006年6月17日。被告上海古越龍山公司負責被告浙江古越龍山公司在上海地區的酒產品銷售,原告亦發現上海古越龍山公司一直在銷售以上兩種魯迅紀念酒。因與被告協商不成,周海嬰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萬元。
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先後數次通過協議收取「無形資產使用費」,許可被告在其生產的魯迅紀念酒之上使用魯迅肖像,直至2003年11月20日,原告仍授權其子周亦斐與被告簽訂有效期為3年的「魯迅紀念酒協議書」,其中明確約定原告同意被告獨家延續生產和銷售原公司的魯迅酒,並約定了被告有權獨家使用魯迅姓名和肖像。根據該協議,可認定為被告取得原告的同意使用魯迅姓名、肖像至2006年11月19日。而原告作為證據提供的兩種魯迅紀念酒的生產日期均在2006年11月19日之前,因此法院不認定被告侵權。此外,兩種魯迅紀念酒的外包裝均不失美觀,並無對魯迅形象貶損、醜化之情形,因此對於原告於本案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記者點評
近年來,肖像侵權糾紛呈急劇上升的趨勢,名人肖像權官司更是此起彼伏。從劉嘉玲、湯鎮宗、李若彤、張鐵林,到趙本山、劉翔,從打活人的肖像權官司到爭死人的肖像權,賠償金額也從區區數萬元飆升至前年張柏芝的100萬元、去年孫悅的205萬(兩家公司分別賠償105萬、100萬)。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同時也反映出我國法律在這一領域的不完善。如何完善肖像權侵權的認定標準?如何保護明星和名運動員的肖像權?如何鑒別劇照中的人物和演員生活照片?這肖像權價值如何認定?一個個問號有待立法解決。(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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