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一審已經結束。依照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劉志華涉嫌的事項主要有十項。十項事件均發生在1999年至2006年劉志華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其中包括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陞、銀行借貸等方面。起訴書指控,劉志華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收受款物共計696.59萬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劉志華的案件被傳得玄乎其玄,但很多事情是子虛烏有。」10月16日,劉志華案的辯護律師莫少平對記者評價說,案件開始之前對於劉志華的很多小道消息是不確實的,也與公訴機關最終的起訴書不相符合。
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690萬元
不過,頗出乎意料的是,劉志華最終被指控的罪名只有受賄一項,而對於濫用職權為情人承攬奧運項目等方面,並無涉及。
涉案事實之辯
在10月14日的開庭審理中,控辯雙方爭論最多的就是關於檢方對於劉志華與其情婦收受北京中融公司的別克轎車與涉案的400萬元註冊資本。
對於這項指控,檢方提出被告人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北京中融公司爛尾工程「三義大廈」以4億元置換給國家機械工業局。檢方觀點認為,被告人與其情婦為此分兩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長回鐵勇索要錢物。其中包括夥同王建瑞索要價值40.90萬元的別克轎車一輛,授意王建瑞索要以人民幣投資入股方式入股北京鵬森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400萬元。
作為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則辯稱,該輛別克轎車產權仍在天創公司名下,王建瑞僅擁有使用權;其次,400萬元註冊資本亦未歸至劉志華個人名下。莫還提出,劉志華不存在「夥同」王建瑞「索要」別克車的行為,也不存在「授意」、「索要」400萬註冊出資的行為。莫表示,註冊資本金不可能被劉志華佔有。
此外,起訴書指控劉志華與王建瑞多次索要房產。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劉志華與王建瑞為方便姘居,多次夥同向北京市天創房地產公司總經理王少武索要住房。為此,2004年11月王少武將位於復興門北大街11號樓808室的住房送給王建瑞。該房屋鑒定價值52.1萬元。
衡水檢方還指控,2005年下半年,劉志華夥同王建瑞向劉曉光索要住房。同年10月,劉曉光公司下屬的北京陽光金都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上報劉志華後,劉遲遲不予簽批。為此,2006年1月24日,劉曉光安排王獲得「梵谷水郡」D2-2-901室的房屋認購書。該房價值99.61萬元。
針對這兩項房產指控,莫少平律師辯稱,天創公司雖然已經取消了福利分房,但是該公司還有按照工作業績獎勵住房的制度,王少武的岳父就是受益者之一。2001年,王建瑞的人事關係在天創公司,王少武是王建瑞的領導,他見到在天創工作多年的王建瑞因離婚後住房困難,向她提出解決住房問題合乎情理。
檢方的另一項房產指控是2006年4月,為北京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康體中心項目計劃任務轉正手續提供幫助,劉志華向該公司副總經理李保欣提出為自己兒子優惠購房,最終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131.48平方米的「燕尚園」D-1-602室。
莫少平律師表示,李保欣是劉志華在大安山煤礦時候認識的老朋友,李只是給了他們一個內部職工價格,內部職工最低價當時是3100元,他們是按照4250元購買的,而當時的市場價5650元,「這僅僅是李保欣違反了該公司的內部規定,不是犯罪。」
法律適用爭論
除了對於事實部分的提出意見,在法律的適用上,作為辯護律師,莫少平律師也提出了很多異議。
對於檢方提出的,某單位工作人員李建平給予劉志華的鑽石手鐲和鑽石墜;北京科技園文化教育建設有限公司贈送的佛像一尊;北京永泰房地產公司給予的翡翠雕件,以及劉志華的兒子在加拿大留學時收受的部分現金資助,劉志華的辯護詞稱,乃是「事後知曉」,或者並沒有影響劉志華正常履行職責後收到,事前沒有約定。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其林對此比較明確,他認為,所謂「沒有事前約定的事後受財行為」,主要指的還是退休幹部,對於在職幹部,並不適用。
對於劉志華的指控,衡水市檢察院引用了2007年7月發佈的司法解釋。莫少平表示,檢察院指控劉志華涉嫌的犯罪事實均發生在該項司法解釋出台之前,依照我國刑事法律「罪行法定」、「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該項司法解釋沒有溯及力。
「除非對當事人有利,法律的適用不應該溯及既往。」莫少平還提出,我國在最高司法機構在2001年推出的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的規定,有很多值得商榷之處。劉志華案發在2006年,現在由於司法機關辦案的一再延遲,直到新司法解釋的出台,而這個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是不利的。
「司法解釋不是一個立法行為,僅僅是一個對於法律的解釋。」阮其林也表示,「司法解釋的效力是依附於已有法律的,是對已有法律的闡述,不存在溯及力的問題,除非是同時存在兩個司法解釋。」
此外,莫少平律師還稱,劉志華在受審期間表現很好,主動交代了很多檢查機關沒有掌握的事項,應該認定是自首,獲得從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