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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中新網10月20日報道,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最近聯合印發《關於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強調,要進一步嚴明用人紀律。對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根據該《意見》,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已列為考察對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意見》指出,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而且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封官許願或者為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以及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情況的,嚴肅批評教育,是組織人事幹部的,要調離組織人事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此外,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明顯違紀違法行為的,要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因用人方面的問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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