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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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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立新規 損失50萬即可追責上級領導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0-22]

 【文匯專訊】中新社電:中國人民銀行紀委負責人二十二日表示,根據日前所立的一項新規,對於明確的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五十萬元)的經濟損失,可視情追究上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和重要領導之責任。

 據該負責人介紹,這裡的「情」包括如下兩種:其一是指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致使下一級機構未能及時瞭解和落實;其二是指對下一級單位管理不嚴,監督檢查不力或對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未能及時解決。新規適用於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及分支機構、直屬單位和駐外機構。

 在名為《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新規中,重大經濟案件被定義為涉案金額較大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佔等經濟案件,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行為對央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雖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造成惡劣影響的事故。

 新規明確對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凡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性質、情節、損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職瀆職表現,追究領導責任。具體「情形」包括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執行;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實;不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防範措施,造成資金、庫款、現金、金銀及其財物被搶、被盜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發現案件苗頭、事故隱患以及各種潛在風險等未能及時採取措施;現任領導發現案件後不報告、不採取措施挽回經濟損失和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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