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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11月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南山「10。29」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的案件事件調查情況進行通報。警方調查結果顯示,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為酒後行為不當。
林嘉祥到底幹了什麼
南山公安分局副局長羅若鋒講述了事發經過:2008年10月29日晚20時50分左右,陳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樓大堂遇到林嘉祥。林問陳小朋友去洗手間的路,陳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間的方向,林跟隨其後,一同向洗手間方向走去。兩人前行約15米後,林將右手搭在陳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頸處。兩人繼續前行至拐角處,林有將左手搭上陳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頸處,因用力過大,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
兩人繼續前行了約10米,此時已經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陳小朋友說「前面就是洗手間」,而林此時仍未鬆開雙手,嘴裡繼續問「洗手間在哪裡」。陳小朋友這時感到驚恐,便扭身掙脫林的雙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著向父母講述了發生的情況。其父母帶著她一起離開包房尋找林嘉祥,在大堂見到並質問林嘉祥,後雙方發生激烈爭吵。
警方認為林嘉祥行為不構成猥褻罪
據南山公安分局法制科劉平警官介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而「非禮」不是法律上定性的詞彙,往往用作口語,法律上一般將非禮看作猥褻。
林嘉祥確實與陳小姑娘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事發後,警方讓陳小姑娘到案發現場進行事件模擬,小女孩清楚地指出林嘉祥當時雙手的位置就是陳小朋友的肩膀靠脖頸的位置,而無觸摸身體其餘部位。
另外,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迅速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陳小姑娘的母親曾經向警方說過小姑娘脖子上有紅色痕跡,但所有其他的人,包括陳小姑娘的父親都沒有注意到紅印,說明紅印並不明顯。
警方對餐館服務員采錄了160份筆錄,沒有人注意到林嘉祥與陳小姑娘的舉動,這說明林嘉祥的動作不大,陳小朋友途經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即使是全過程也只有55秒鐘。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但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的門口。
因此,警方認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不構成猥褻罪。
林嘉祥承認「掐」肩,但只是表示善意,沒注意輕重
經負責處理此案的高新派出所副所長劉川證實,林嘉祥曾經承認掐過陳小姑娘的肩部。據劉川介紹,「掐」這一詞首次出現是陳小姑娘的陳述,林嘉祥予以承認。但警方認為,被掐是陳小姑娘的真實感受,林嘉祥只是沿用了這種表達,但不代表真的做出掐脖子的動作,警方認為,林嘉祥身高1米79,體重103公斤,手搭肩的力量讓陳小姑娘產生了被掐的感受。
林嘉祥一共在公安機關做過三份筆錄,據高新派出所副所長劉川引述,林嘉祥沒有過多解釋為什麼這麼做,只表示當時是出於善意,沒有注意下手的輕重。
「消失」的錄像是硬盤壞了
在新聞發佈會上,警方播放了兩段視頻,除了網上廣為流傳的視頻,還有一段從未公開的視頻,該段錄像是旋轉攝像頭拍攝,前後僅僅有10多秒鐘,視頻裡林嘉祥和陳小姑娘的位置較遠,影像較模糊,但能看到兩人一前一後向廁所方向走去,相隔距離很近。隱約感到林嘉祥的雙手搭在陳小姑娘的肩上。當兩人拐入轉角,就離開了畫面。
針對日前傳出的廁所前的攝像頭神秘消失的錄像,劉川解釋道,在廁所走廊上確實有一個球形攝像頭,但該攝像頭的角度並不能拍到陳小姑娘掙脫跑離的位置。即使這樣,警方還是第一時間去調取該攝像頭的錄像,但發現儲存圖像的硬盤是壞的。警方調取錄像時,陳小姑娘的父親也隨後到場,也沒能拿到這段錄像。
陳小姑娘一家仍可以為自己維權
儘管警方認為林嘉祥行為不構成猥褻罪,但警方仍然表示,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靠脖頸處的不當舉動,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的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南山公安分局法制科劉平警官認為,陳小朋友一家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維權。劉平表示,追究責任除了刑事處罰,還有行政處罰和民事訴訟,陳小朋友一家仍然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追討說法。(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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