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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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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相約殉情男溺亡 女逃生被判賠8萬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1-10]

【文匯專訊】據《重慶晚報》報道,一對婚外情人相約跳河自殺殉情,臨死前女子逃生,男子溺亡。男方家人將女方告上法院。上月底,重慶市四中院終審判決,女方應為男方的死擔責,賠償8.2萬餘元。

 二人相約跳河自殺殉情

 2004年初,在重慶石柱縣一單位工作的張曉起(化名)和同事、27歲的白蘭(化名)成為情人。此時的張已經結婚,並有一雙兒女。二人的戀情雙方家人均不清楚。

 這樣的關係保持了幾年後,張曉起開始疏遠白蘭。

 去年8月11日晚,張、白二人相約在濱河公園見面。白提到和張的關係,二人產生矛盾。白蘭聲稱,死也要跟著張曉起。後二人相約跳河,自殺殉情。

 次日凌晨3時,他們來到河邊,跳進河中。二人在河中掙扎,大喊救命。白蘭掙扎爬上了岸,沒有呼救,也沒有報警。後張曉起溺水而亡。

 男方家人起訴女方索賠

 張曉起的家人獲悉此事原委後,將白蘭訴至石柱縣法院。訴狀中稱,兩人相約自殺,但在張曉起有危險時,白蘭採取放任態度,讓張曉起溺水而亡,其對張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開庭時,白蘭回憶跳河的情景說,兩人跳河後都後悔了,不停地喊救命,但因夜深而無人施救。

 白蘭稱,兩人相約自殺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呼救和報警也不是她必須承擔的義務。在夜深人靜的情況下,她上岸後就是呼救了、報警了也不起作用。

 石柱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白蘭上岸後由於怕承擔責任而未呼救和報警,對張曉起的死有一定過錯。

 今年6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賠償金為29萬餘元,白蘭承擔3成責任,共8.8萬元。

 女子被判承擔3成責任

 張家和白蘭提起上訴。

 張家認為,白蘭應承擔主要責任,承擔賠償金額的6成。

 白蘭認為,她對張曉起的死既無違法行為,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賠償。

 重慶市四中院認為,二人共同實施自殺過程中,白蘭臨時後悔逃生後,應呼救和報警,想方設法救張曉起。

 主審法官解釋,這種義務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不是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而是基於白蘭的行為給他人的生命構成危險。

 10月底,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賠償金為27萬餘元,白蘭承擔3成責任,金額為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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