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今年10月11日晚,哈鐵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齊新、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鋒、哈鐵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劉力男、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交警支隊民警欒奡,乘車來到南崗區西大直街糖果酒吧。在酒吧門前,林松嶺和原大學同學車亮、楊森、潘興、王振超以及兩名女青年,與齊新等人發生口角進而廝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傷,林松嶺死亡。
據新華網哈爾濱11月18日報道,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11月18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10·11」案涉案的齊新、劉力男、楊森已被批捕。
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盧洪喜說,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齊新(原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力男(原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涉嫌故意傷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檢察機關於2008年11月14日批准對兩人依法實施逮捕,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
據盧洪喜介紹,今年10月11日晚,楊森(男,22歲,無業)在糖果酒吧內緩台將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後打傷,致李鑫宇左眼眶內壁兩處骨折,王金剛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楊森的行為導致了事態的擴大。10月31日,經省公安廳法鑒中心鑒定,兩名民警均為輕傷。11月6日,專案組對兩名民警的傷情委託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再次進行損傷鑒定,結論與省公安廳法鑒中心的鑒定結論完全一致。
盧洪喜說,楊森的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於11月14日對楊森批准逮捕並依法執行,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
盧洪喜說,調查中還發現,楊森曾於2006年7月2日因毆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務罪,被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2日23時許,被告人楊森酒後駕車經過哈爾濱市南崗區文化街109路公共汽車終點站時,與李某駕駛的出租車相剮後,二人發生口角,動力交警隊交警劉守壯前來處理該交通事故,楊森不配合交警工作,用拳頭將劉守壯打傷,民生路派出所民警劉磊及文化街派出所民警玉良在趕到現場處理該案件時,被告人楊森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將民警打傷。經驗傷,劉守壯系頭外傷、頭面部軟組織挫傷、右眼鈍挫傷,劉磊系右肘部軟組織挫破傷,玉良系左下肢外傷、左下腹軟組織挫傷,被告人楊森被當場捕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森以暴力妨害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2006年8月1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森以暴力妨害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森繫在校大學生,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雙方已和解,對被告人楊森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森犯妨害公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今年10月11日晚,哈鐵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齊新、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鋒、哈鐵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劉力男、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交警支隊民警欒奡,乘車來到南崗區西大直街糖果酒吧。在酒吧門前,林松嶺和原大學同學車亮、楊森、潘興、王振超以及兩名女青年,與齊新等人發生口角進而廝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傷,林松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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