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陳立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沒收被告人李大倫、陳立華受賄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原省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與同案周政文、周政權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萬元追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大倫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建築工程、採礦、任職、減免稅費、解決貸款和原材料、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陳立華等人共同收受22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04.3281萬元。此外,被告人李大倫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797.7393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被告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處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95次,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折合人民幣共計3151.84萬元。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639.4萬元,美元4.25萬元。此外,被告人曾錦春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被告人周政坤利用擔任省郴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賄賂135.7萬元,夥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紅利598萬元,感謝費76萬元,夥同弟弟周政權採取名借實受的方式收受賄賂370萬元,夥同妻子劉陽春收受賄賂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大倫受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其在「兩規」期間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被告人曾錦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周政坤能配合偵查機關追贓,該案大部分贓款已追回。
依據事實和法律,一審法院對三案作出了前述判決。(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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