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12月12日,深圳市龍崗法院在一天裡同時開庭審理龍崗「9.20大火」的6個嫌犯,分別是,楊周武、劉力飆、陳峰、王津、黃忠、劉新華,六人分別以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等罪名被公訴機關起訴。6名被告中5人直接否認指控。
■庭審直擊
楊周武
據廣州日報報道,對於玩忽職守,楊周武辯稱,自己之前並不知道舞王俱樂部是無牌無證的,在火災發生後,調出資料一看,才知道真相,而在之前他從公安內部系統上看到的舞王都是註明有牌有證的。
對於徇私枉法,楊周武堅決否認該罪,他稱輕傷案件進行調解,已經是慣例,他認為當時進行調解並沒有錯,也不是徇私枉法,當事雙方當時也都找過自己,表達了調解意向,自己並沒有徇私。按規定,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件是不能調解的,但楊周武認為該案應該定性為故意傷害案件。
雖然收了30萬元贓款,但楊周武稱自己並沒有為舞王牟取利益。案發後楊周武的妻子退還了這30萬元贓款,楊周武當庭承認這筆錢確實是贓款。
劉力飆
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在開業前幾天,即在同樂派出所所長楊周武的妻子何某某所開的川香酒家宴請楊周武、劉力飆等人。此後,劉力飆還多次收受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的紅包等財物。
法庭上,劉力飆對兩項指控當庭都未予承認。他認為在工作中已經盡職盡責了,舞王的無牌無證問題,他也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如實向上匯報,而他作為一名普通民警,權職所限,也不可能對舞王這麼大的娛樂場所處以關閉或停業。
對於徇私枉法,他辯稱,自己當時是按所領導楊周武的佈置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談不上徇私,如果說有問題,那也只是對領導的盲從問題,是自己的水平問題。
陳峰
今年42歲的被告人陳峰,擁有大學文化,所帶中隊獲集體榮譽14次,個人先後得各種獎項28次之多。
陳峰自辯所在的消防中隊「主要負責監管消防審批驗收合格及沒有辦理任何消防手續的單位,像舞王俱樂部這種已辦理消防驗收,但沒有合理的場所歸消防大隊防火科及消防監督審核部門管理」。其自認「工作中認真負責,沒有玩忽職守」,就在發生大火的當天,他還在休假,得知火災後,急忙趕到現場救火。
對於檢方指控的「收受3000元及兩瓶軒尼斯XO酒的徇私舞弊行為」,陳峰說,他是通過老鄉宴請見到王靜的,並沒有收其3000元。
黃忠
法庭上,黃忠及其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符合,證據不力,其不應對舞王俱樂部發生火災承擔責任。因為他就舞王俱樂部是否有營業執照問題向中隊領導匯報,領導告訴他「如果沒有領導安排,不要再管此事」。
2008年春節前的一個晚上,黃忠曾經一個人來到舞王俱樂部,檢查其是否有營業執照。當時因為俱樂部老闆不在,他沒有看到營業執照。事後,他就舞王俱樂部是否有營業執照問題向中隊領導匯報。中隊領導則告訴他,如果沒有領導安排,叫他不要再管此事。黃忠還提出,事發後,城管部門的領導曾要求他,在有關部門調查時,不要承認到舞王俱樂部檢查過。
劉新華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劉新華辯稱,不管是作為龍崗街道龍東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是龍東社區工作站副站長,他都沒有執法權、檢查權、處罰權,其職責僅僅是對上級部門的執法行動做些配合工作。
劉新華稱,他只是龍東社區工作站三名副站長之一,其工作職責事先有明確的分工。因此,對社區書記安排其負責龍東社區信訪安全維穩「掃雷」專項行動,他提出異議。龍東社區同時有三名信訪安全維穩「掃雷」專項行動領導工作小組副組長,他僅是其中之一。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其瞞報舞王俱樂部「雷情」,他辯稱,因其沒有執法權和查處權,只能將情況上報街道辦。他承認,指示信息員將未消除的「雷情」當成已經消除上報,自己有過錯,但又不承認是瞞報。
王津
對於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王津表示將接受法院的判決結果,且當庭承認收受了舞王俱樂部老闆的5000元。
起訴書指控,2008年4月9日,執法大隊行文通知各街道文化服務中心,對執法大隊已掌握的無證無照歌舞娛樂場所情況予以核實,並補充完善。龍崗街道文化服務中心補充了包括舞王俱樂部在內的5家無證無照的歌舞娛樂場所名單,於4月11日傳真到執法大隊。王津明知收到了上述核實補充名單材料,卻未進行審核,後其發現區「掃雷」辦第六期工作簡報中,排查整改數據統計表中龍崗街道歌舞娛樂場所隱患未整改部分為零時,亦未與前期上報的材料進行核對,使得舞王俱樂部得以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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