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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被告人王亞麗在候審。新華社
法院認為王亞麗有從輕處罰情節
桃城區法院認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犯罪中,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王亞麗侵佔資產未變賣、轉移,有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稱其他被告有悔罪表現
周東風侵佔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認罪態度較好,有從輕處罰情節。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在職務侵犯罪中系從犯;張志喬揭發同案犯,對案件偵破起到積極作用;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應分別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據此,桃城區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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