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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亮在電白的老家
2007年初,為與楊光亮搞好關係以便得到生意上的關照,茂名市偉恆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和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以支持楊光亮競爭茂名市市長的名義,分別送給楊光亮港幣100萬元,共計港幣200萬元。2008年底至2009年初,楊光亮接受柯某和黃某的請托,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解決柯某和黃某就出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楊光亮於2009年5、6月間先後收受黃某送給的人民幣50萬元、柯某送給的人民幣100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理譚某容、茂名市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的請托,對上述酒店批示減免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關照,分別收受上述兩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60萬元。
1993年至1995年,楊光亮在擔任茂名市電白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馮某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2008年底,楊光亮欲購買天陽公司開發的電白縣聚龍灣小區的兩棟別墅,遂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馮某提出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成交。為感謝楊光亮之前對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馮某將上述兩棟別墅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賣給了楊光亮。經查,上述兩棟別墅的市場價單價為人民幣67.8829萬元,兩棟別墅的實際售價與市場價的差額為人民幣35.7658萬元。
2007年,楊光亮以人民幣50萬元出資入股茂名幸福餐飲名店,在應占10%股份的情況下,該店負責人朱某飛另送給楊光亮10%的干股(價值人民幣50萬元),楊光亮將部分公務接待安排在酒店,並於2009年批示減免了該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經公訴人認定,楊光亮利用職權為企業謀取利益而收受紅包禮金及財物34次,折合共計人民幣860多萬元(867.7658萬元),港幣200萬元,行賄企業8家。另外,在2003年至2009年期間,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合共人民幣175.8萬元;1994年至1998年,電白縣財政局為得到楊光亮對電白縣財政局工作方面的關照,分五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共計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