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半月談報道,6月24日、27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後發佈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這兩份文件已經國資委第10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門)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都將受此文件約束。記者瞭解到,《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內容不僅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並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範要求;對於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也明確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中均明確了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中對於境外企業管理失控、越權投資、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存在嚴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和產權監管制度,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國資委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央企集團成為責任主體,就意味著今後負責人必須要對海外投資失誤『買單』。」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這兩份醞釀已久的文件出台,猶如一把利劍直擊熱情高漲的央企海外投資「軟肋」。
央企走出去:投資的熱情與巨虧的尷尬
近年來,關於央企海外投資增長迅猛和境外投資出現巨虧的報道時常出現。據審計署5月20日公開的審計結果顯示,17家央企被查出因決策失誤或投資造成巨額虧損的問題。
2007年,大唐集團所屬企業違反與德國魯奇公司的合同約定,自行採購設備金額6462.79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171.55萬元;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所屬中化國際等3家企業在投資風險論證不充分的情況下,投資了太倉興國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的5個項目,截至2009年底投資累計虧損美元1700萬元、人民幣5.59億元;至2009年底,中化集團投資開發的6個海外油氣田項目中,3個項目累計虧損1526.62萬美元;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中化集團國內某新型專利產品出口前未進行專利檢索,在美國引發訴訟造成損失1.07億元;兵器裝備集團旗下天威集團一項投資額約為1億美元的海外項目,面臨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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