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進一步規範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規範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財政部日前制定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針對捐贈票據的適用範圍,辦法明確,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並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