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進度埋下隱患
在確定對教師公寓進行節能改造後,直接分管政府實事項目和安全監管的靜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亞明提出,節能改造並不涉及新建、改建、擴建,無須履行報建、報監手續,只須以舊改名義,在房管局備案。
姚亞明說,率先試點推行節能改造的靜安區,以前都是這樣操作,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在多次考察、檢查過程中,均未提出過異議。
但由於教師公寓節能改造未經立項,也難以走舊改流程向房管局備案。最終,該項目的建設,未向任何主管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匯報,從而避開了安全監管。本應在施工和驗收時全程進行的消防監管,因而缺位。
同時,蹊蹺的是,儘管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監理,但並沒有簽署任何正式委託合同。
為了按高偉忠的指示,趕在世博會後期開工,在明知教師公寓節能改造工程沒有獲得施工許可證,施工計劃和腳手架施工計劃均未完成,更未經消防備案的情況下,直接負責此事的周建民等人,還是和施工單位商定,在2010年9月25日開工。張權則主要代表靜安建交委對工程進行監管。
工程建設期間,曾出現工人亂丟煙頭、不文明施工等問題,亦為此後的事故埋下隱患。在一份監理通知單中監理人員明確寫到:腳手架上明火施工時,底下沒有接火盆,旁邊也沒有擺放滅火器,現場也沒有專人看護。監理認為,這種情況應當進行整改。
即便如此,直接負責項目監管的周建民、張權二人,只是要求施工人員加強注意,既沒有將此事向主管領導匯報,也沒有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
失火過程細節
庭審過程中公訴方播放了一份長約10分鐘的視頻,模擬回顧了整個起火過程。
資料披露,起火大樓高83.55米,建築面積18472平方米,與鄰近大樓相距18.6米。起火前,大樓外牆保溫工程和腳手架工程正違規進行交叉施工。其中,北側腳手架已搭建至樓頂,外圍包裹尼龍防護網,腳手架上鋪著供人行走的竹笆,每隔六層則在靠近大樓處改鋪木板。
至起火當天,部分樓層的外保溫聚氨酯硬泡已噴塗完成,正在進行磨平作業,為刷塗防火砂漿作準備。不少聚氨酯碎屑透過竹笆縫隙掉落堆積在第9層的木板上,未能及時清理。
同時,由於腳手架未安裝挑架,電焊工吳國略和輔助工人王永亮,在大樓11層北側,進行電焊挑架施工。作業完成後,吳國略發現電焊產生的金屬熔融物,從竹笆縫隙掉落至第9層的木板上,引燃聚氨酯碎屑。兩人曾下樓試圖使用手持泡沫滅火器滅火,失敗後逃生。
由於起火點正處於大樓北側的凹槽處,火起後形成「煙囪效應」,加上大樓外圍包裹著尼龍網、竹笆、木板等易燃材料,伴隨4至5級的東北風,大火在五分鐘內迅速燒至頂樓,同時向下蔓延兩層。
消防部門的調查報告稱,119報警平台於2010年11月15日下午14:15:23接警;余姚路、膠州路口監控錄像則記錄,最晚於14時26分,消防車趕到現場,但此時火勢已十分猛烈。大火在燒裂部分窗玻璃後侵入樓內,整棟大樓的過火面積高達12000平方米,樓道內煙氣瀰漫,逃生困難。
官方公佈的最終數字稱,火災共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經濟損失1.58億元。
官員助力項目承攬
《財經》此前曾在報道中質疑,實際負責教師公寓節能改造施工的佳藝公司,僅有二級資質,只能承攬工程造價1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何能最終承建這一工程?庭審信息表明,這緣自佳藝公司法人代表黃佩信對高偉忠的請托。
據高偉忠所述,早在2010年6月1日決定對教師公寓項目進行改造前,曾為其同事的黃佩信就曾提及希望能夠承攬該工程。黃佩信筆錄顯示,該消息從周建民處獲得。周建民則稱,在6月1日靜安建交委主任辦公會後當晚,黃佩信已經知道了會議內容。
雖然在內部商議時,高偉忠、姚亞明等人原本屬意靜安建交委轄下的另一國企——靜安置業下屬的靜安裝飾股份公司。但經黃佩信請托後,高偉忠便在與姚亞明、周建民、張權等人進一步商議時提議,改由佳藝公司承攬該項目。
周建民、張權二人提出,佳藝公司只有二級資質,按規定不具備承建總造價3000萬工程項目的資格。高偉忠便決定,改由佳藝公司的母公司靜安建總出面承接該項目。張權等人認為,高偉忠此舉即由靜安建總出面承攬再轉包給佳藝公司之意。高偉忠卻辯稱,直到「11•15」大火後,他才知道項目最終系由佳藝公司承建。
為了讓靜安建總承接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的行為合規,高偉忠在會上提議,對該項目重新進行一次招標。具體實施此事的張權,便與上海富達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富達公司)簽訂合同,交由該公司負責。
富達公司一位負責人稱,在招標前,張權決定,以「示範點招標」的名義,僅將常德路999弄一棟大樓拿出來進行招標,工程造價也由3000萬元降到了1144萬元。張權則辯稱之所以知道「示範點招標」這種形式,正是來自富達公司相關人員的介紹,且這一方法在2008年時就曾使用過。
招標當天,張權致電周建民,稱生病無法前往開標。而由於姚亞明需參加會議,周建民於是作為代表前往開標。周建民承認,在投標現場,見到了至少一名來自佳藝公司的員工。檢方出示的其他筆錄則證實,當天代表靜安建總和另外兩家公司的投標人,全部來自佳藝公司,此舉實系「圍標」。
就這樣,代表佳藝公司出面承攬項目的靜安建總獲得最高分並中標。證據顯示,2010年9月18日,靜安建總與靜安建交委簽署價值3000萬元的施工合同後,立即以「分包」名義,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佳藝公司,但合同約定的「分包價」僅為1200萬元,靜安建總並收取5%的管理費,代扣稅金,另外收取安全保證金和技術質量保證金3%,用於資料收集。
此後,佳藝公司在9月22日,以500萬元將腳手架部分的施工分包給了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又將項目全部轉包給包工頭沈建豐、支上邦兩人。其中支上邦負責起火大樓的腳手架搭建。他在施工過程中,又將電焊部分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沈建新。
就這樣,腳手架的電焊部分,在經歷了四次轉包、分包後,到了從業資格證已經過期的吳國略手中。
公訴方指控,正是高偉忠、姚亞明、周建民和張權四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與無證電焊工違規操作等因素共同作用,導致了「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公訴方提出,濫用職權造成5人以上死亡、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上述四人顯屬此列,應據刑法399條第一款追究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