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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動車事故不適懲罰性賠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0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瞭望》新聞週刊報道,截至《瞭望》新聞週刊8月5日18時截稿時,「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已累計簽訂遇難者賠付協議34份。此前公佈「7·23」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也就是說,仍有少數遇難者家屬尚未簽訂賠償協議。

每份賠償總數額從17.2萬元,到50萬元,再到91.5萬元,甬溫線動車事故的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在幾天之內完成了「三級跳」。

最初的17.2萬元標準為,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人民幣15萬元,加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人民幣2000元,再加2萬元的最高保險金。其依據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隨後,鐵路部門進行調整,將賠償標準以17.2萬元為基數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為37.2萬元,另外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埋葬費等共計50萬元。

7月29日,賠償救助標準再次提升為91.5萬元人民幣,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作為主要依據制定賠償標準。相關部門稱,這是目前中國鐵路事故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次。

即便如此,一位參與此次事故善後處理的工作人員透露,在賠償談判中,雙方意見仍存分歧。他說,目前我國的賠付觀念是填補性的,大多按照某個法規或法律條款對照制定,具體的賠償標準仍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大多是商議制定標準。因此,他建議,需要有針對性地出台專門的法律指導。

被外界稱之為保障私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賠償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呢?就此,本刊採訪了《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的起草人,《侵權責任法》起草主要參與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

交通意外事故賠償依據是什麼?

《瞭望》:甬溫事故的賠償標準連續發生兩次變化,為何同一事故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賠償標準?目前,適用交通意外事故賠償的主要依據及法律法規是什麼?

楊立新:鐵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確定,適用《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即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人損害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有過錯都無所謂,只要造成損害,就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確定鐵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法律依據。

確定賠償責任數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17條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和第22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鐵道部應依據上述規定,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確定賠償責任。

在侵權賠償責任確定上,根據不同的方法,可以確定不同的賠償責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77條規定,包括鐵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有最高限額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的,應當適用最高限額的賠償責任規定,不適用《侵權責任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規定。之前提到的50萬元的賠償標準,其中基本的人身損害賠償就是按照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確定的限額賠償標準確定的,即賠償17萬元。但這個規定,不是法律,是行政法規,因此,它不屬於第77條規定的「法律規定」,不應適用這個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對於這一點不可隨意,而要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準確進行適用。理解不正確,法律適用就會出錯。第一次的賠償數額標準之所以受到各方的反對,就是因為沒有準確理解法律規定。

此外,鐵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屬於民事賠償責任,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進行調解,可以進行訴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也就是鐵路部門與受害人及其家屬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主體,可以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並非只有協商、調解一個辦法,應當准許當事人進行訴訟,由法院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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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動車追尾事故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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