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遇難者與中國人賠償標準是否一致?
《瞭望》:在此次事故中,亦有外籍人士遇難,善後事故處理小組表示外國人與中國人賠償標準一樣,理由是在中國出現意外事故,適用中國法律,同案同標準,您對此怎麼看?在國外,交通意外事故是怎麼賠償的?
楊立新:外國人和中國人的賠償責任,都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就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准據法是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權行為實施地的法律。因此,原則上,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在國外,交通意外事故的損害賠償,通常是通過保險解決的。外國的交通事故保險的保險金額比較高,通過保險賠償能夠得到比較全面的保護,所得到的賠償數額通常都會比按照侵權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更高,因此,一般不會有人主張按照侵權法的標準賠償。不過也有國家的責任保險不足,也要通過侵權法解決問題。
在我國,鐵路交通事故有強制保險,在火車票價款中已包含強制保險。因此,除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之外,受害人還可以請求保險理賠。我國的交通事故賠償,基本上與航空器的賠償相似,由人身損害賠償和保險理賠兩部分組成。
《瞭望》:從記者調查及「7·23」事故善後事故處理小組反饋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缺乏統一的賠償法律實施依據,大多是商議制定標準。另有專家提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比較粗略,導致司法實踐仍缺乏明確支持,很多案件的審理只能尋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關司法解釋。為什麼呢?
楊立新:《侵權責任法》中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第19條規定了財產損害賠償,第22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但這些規定都是基本原則,並沒有制定具體的賠償標準。
具體標準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的,因此,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數額,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本次事故確定的91.5萬元賠償標準,就是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確定的。這是因為,立法機關只規定一般賠償項目,規定的是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與項目,沒有計算的具體規則,而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標準是司法機關應當解決的問題,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這樣的規定是正確的,無可指責。
為何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瞭望》:據瞭解,在新賠償標準91.5萬元中,死亡賠償金是按照浙江省201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數額,乘以20年期限的方式來計算的;但部分遇難者家屬認為,既然事故發生在溫州,那麼,就應按溫州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算,對此,您怎麼看?
楊立新: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額作為計算標準,賠償20年。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按照省的指數確定的,不過也有少數以具體城市的標準確定的。現在的做法問題並不是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