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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刑事證據法條在刑訴法中的增修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24]    我要評論

修正案草案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由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經依法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專家指出,通過程序設計使得司法機關嚴把證據關,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形成法庭初步審查-控方提供證據-控辯雙方質證-法庭審查處理等一套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體系。有了比較系統的程序才能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到實處。

曾有學者呼籲制定我國的證據法。對此,汪建成認為,證據放在什麼立法體例當中,不同國家有各自的做法。因為證據問題離不開訴訟程序,是在訴訟過程中運用的證據。離開了訴訟程序,證據就沒有寄身之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區別很大,證據的收集、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也很不相同。比如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公權力收集,民事訴訟中是私權利來收集證據,公權力收集的證據排除規則,對私權利收集的證據就無法使用。目前來看,我國很難形成統一的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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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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