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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方都市報報道,香港首宗外傭爭居港權的官司繼續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昨日,政府與外傭的法律代表分別陳詞完畢。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押後裁決,他表示希望在9月底作出書面裁決。
昨天,雙方的陳詞仍舊圍繞著菲傭是否屬於「通常居港」(在港有物業、有納稅、參與社會服務等)展開,港府代表律師彭力克指出,早在(上世紀)70年代港府已決定將難民及囚犯等界定為不符合「通常居港」的規定,而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兩國也同意香港立法機關將來有權就「通常居住」定義提出修訂和建議。
彭力克強調,「1997年4月,當時的入境處長髮信給立法局,說明哪類人可獲居港權時,已將合約員工及外傭列入『非通常居港』者,與難民及被扣留人士同類,並於1997年4月印刷小冊子向公眾公開。」
外傭代表律師李志喜則稱,「外傭到香港以工作為由在港定居,已經符合《基本法》24條通常居港的要求。」李志喜還舉例稱,一名來自美國的銀行家申請到港工作,僱主容許他每2年便放假回鄉探親,情況與外傭相似,而他卻不受《入境條例》限制「通常居港」的性質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