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北京8月25日報道,我國現行刑法和刑訴法都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現實中這類現象卻仍無法真正杜絕。一些冤錯案背後,往往籠罩著刑訊逼供的「陰影」。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這一「頑疾」增加了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為剷除刑訊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據。相關條款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法律專家的關注。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面對訊問可以保持沉默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次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增加的這句話看似簡單,實則是一個重大法律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25日在分組審議時指出,我國法律早已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使用威脅、利誘等非法手段取證,但沒有像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這麼鮮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說,「不能強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任何人違背意願去證實自己有罪,更不能採用暴力、體罰、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們承認自己有罪,這是國際人權規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它給遏制刑訊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們常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那麼,「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此是否矛盾?
陳衛東認為,兩者並不矛盾。「坦白從寬」強調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實自願的供述,法律對他進行寬緩的處理。「保持沉默不等於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仍然不認罪,或者避重就輕、推卸責任,甚至嫁禍於人。」他說。
此外,有專家提出,要注意處理好「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現行刑訴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規定的關係。要把這兩條規定綜合起來理解。前者規定了偵查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即不能非法取證,後者雖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並沒有給偵查人員強迫取證的授權。
針對有些業內人士擔心「不得自證其罪」將增加辦案難度和成本問題,有關專家指出,公檢法機關應摒棄「口供為王」,樹立「重證據、輕口供」的觀念,讓辦案人員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現場勘查、勘驗和司法鑒定等方面,在刑偵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