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環節整體防範 遏制刑訊逼供是系統工程
遏制刑訊逼供對保障人權意義深遠。沈春耀指出,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充分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原則,也有利於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相銜接。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霍瑛認為,刑訴法此次修改在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方面邁出了較大步伐,有利於推進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有利於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具體執法辦案中增強事實觀、證據觀、法律觀、程序觀。
除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排除非法證據以外,修正案草案中還有一些細節的改動。例如,規定了「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這些規定,對於遏制刑訊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非常重要」,陳衛東說,近些年,看守所從設施設備到監管水平有了很大改進,刑訊逼供的主要場所已經不在看守所了,而主要發生在看守所之外審訊和送往看守所之前這兩個環節。草案中增加的有關規定,恰恰從時間、空間兩個角度防範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還有委員建議,要把錄音錄像作為硬性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進行訊問時都「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陳衛東說,這次修改刑訴法遏制刑訊逼供是一個整體性的防範,通過證據的收集、拘留後送看守所羈押、訊問時錄音錄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規定,把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串聯起來,嚴密防範刑訊逼供的發生。
遏制刑訊逼供不可能一蹴而就。汪建成認為,「硬性規定的制度背後,還要有法制觀念的培養、司法理念的培育、公民素質的提高、司法干警素質的提高等等,這需要時間的積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