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證據 「逼」出來的口供無效
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可以說是砍掉了「罪惡之樹」,但對通過刑訊獲得的口供仍然予以採信,並不拒食「毒樹之果」,這就勢必為刑訊逼供提供「土壤」。
陳衛東說,凡是以刑訊逼供這樣的方式獲得的口供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才能從根本上切斷刑訊逼供的動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強調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次刑訴法修改,將這一重要成果寫入了草案:「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表示,「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將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專家表示,這些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希望通過公、檢、法三家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環節排除非法證據,共同遏制刑訊逼供的立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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