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說明顯示,共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訂有不小進步,但公檢法及律師界、學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進行中。部分條款甚至出現了明顯的倒退,引發廣泛擔憂。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同樣的情況,還存在於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