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情況,也存在於修正案第三十九條。該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這些規定引起人們的廣泛擔心和質疑。
首先,「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氾濫成災。
其次,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