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襄在得知鍾益師死亡後,讓白鵬、於毅到海口市與其會合,付給白2萬元,讓白、於到北京等候其支付酬金。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王文襄、白鵬死刑,於毅死緩。王文襄、白鵬二被告人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王文襄、白鵬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文襄、白鵬在共同故意殺人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二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王文襄為洩憤而指使、僱用白鵬及於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加害,並與白鵬預謀實施犯罪、提出增加犯罪成員、提供被害人信息、提供資金購買犯罪工具、催促盡快實施犯罪、提供潛逃資金,致1人死亡,其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白鵬受人指使、僱用而實施犯罪,糾集於毅並與於謀劃犯罪、購買作案工具、長期跟蹤被害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加害、焚屍滅跡,致1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故意傷害犯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白鵬在法院審理期間雖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但依法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依法核准二被告人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