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未批准車位停車不直接開罰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分別對城市道路停泊車位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停車人在未經批准劃定的泊車位或站點停車,應首先由交警進行勸離,不聽勸阻時再進行實質處罰。而對於擅自劃定停車位的個人和單位,則可以分別處五千元和兩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3機動車無責撞人最多賠10%
《條例》規定,發生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將原規定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更改為「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4校車等八類車強制安裝GPS
《條例》規定,八類車輛必須強制安裝GPS,但並未囊括所有在廣東境內從事公路營運的車輛。八類車分別為: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如果未安裝或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GPS信息資料的,將處五百元罰款。
至於為何沒有將「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列入強制安裝GPS的範疇,交管局有關人解釋,是因為考慮到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而且「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在實踐中較難界定,因此未作相應修改。
5貨車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
省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雖然規定了按車速劃分車道的原則,但實踐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按車速選道行駛的自覺性較差,交警部門對此交通違法行為也存在查處難的問題。新《條例》第二十七條增加相應條款:「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載貨汽車除因超車需要外,不得駛入左側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載貨汽車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