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新增及更改規定節選
◎關於對載貨汽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粘貼車身反光標識,顏色由「黃黑」修改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即「紅白」,粘貼位置為貨車及掛車的後部、側面。
◎校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統一標識,車身後部噴塗最高行駛限速標識。
◎只是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如果現場可以糾正的不再扣留。
◎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在合理間距提前設置測速警告標誌。(按照有關規定為電子眼前方500米-1公里處);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予以收繳,扣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予以收繳,扣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罰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予以收繳,扣車,處五千元罰款。
◎對機動車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送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確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機動車。接受處理後予以歸還。
交管局負責人解讀醉駕行為後果
●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
●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不得入伍;
●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影響就業,已經就業將面臨失業;
●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臨經濟懲罰;
●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
●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於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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