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方案是空缺先由出缺議員的同一名單候選人替補,若該人不合資格或不願意,則按序由第二位補上,如此類推。若同一名單的候選人未能補上,則由同屆選舉中獲得最大餘數得票的候選人名單的首名未當選候選人補上。該方案是任何情況下出缺都不進行補選。
第三個方案是與第二個方案相似,只是該方案僅適用於議員主動辭職的情況。因去世、病重、入獄等非自願原因出缺,仍須進行補選。
第四個方案是空缺先由出缺議員的同一名單候選人替補,若同一名單的候選人不合資格或不願意,則讓議席在餘下任期懸空。即是任何情況下出缺,都不進行補選。
修例並非不能達成
就以上四個方案,政府必須考慮如何平衡市民對其選舉權是否被剝奪的關注以及社會要求政府就爭議提出解決方案。自回歸以來,立法會任何原因下出現空缺,都須進行補選,選民對此習以為常。若政府修例,「一刀切」地永久除去補選,部分選民會認為其選舉權被剝奪,在民意上難以過關。
與此同時,社會主流意見是要求政府提出解決方案,政府須作響應。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反對派都會嘗試挑戰政府的修例,政府應站在民意的基礎上繼續謹慎應對。
受到輿論影響,社會對政府在咨詢前提出的方案已形成負面觀感,但是政府修例是得到社會支持。政府應加強與專業團體和學者的聯絡工作,積極交換意見,爭取輿論的支持。同時,從多個管道向市民交代提出咨詢文件的原因,以至各種方案的優劣。只要政府做好咨詢工作,修例並非不能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