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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教師若收禮 最重可判三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07]    我要評論

廉署:賄賂可罰10萬囚3年

確實,香港廉政公署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監管異常嚴格,教師亦未能免。根據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香港公立學校的教職員都屬公務員,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監管,同時必須遵守《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的規定。

「公立學校的教職員應盡量拒絕接受學生家長饋贈的禮物,無論禮物的價值如何。倘若真的無法拒絕,也應在接受饋贈後的合理時間內,盡速向校方申報,由校方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和教育局內部通告及內部通函的規定,決定如何處理有關禮物。」香港廉政公署高級新聞主任戚夏婷向南都記者解釋。而私立學校也有類似規定。

如果違反了上述條例,一經定罪為賄賂,情節嚴重者則有可能面臨10萬港元的罰款以及3年的監禁,不管是送禮的還是收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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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苗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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