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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訴法修改:劍指貪官外逃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1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科技日報報道,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這部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與打擊犯罪密切相連的大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在全國人大公佈的這次修正案草案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看待這次從無到有新增的技術偵查及其電子數據。

電話、攝像頭、電子郵件、微博,這些記錄人們日常行蹤和隱私的信息平台的背後,可能還有一隻「眼睛」——技術偵查。對於長期依賴口供的公安機關和反貪部門而言,這些「電子眼」技術究竟是「利劍」,還是「包袱」?對於期待社會和諧的普通大眾而言,它們究竟是「福音」,還是「隱患」?當今社會已是科技時代,具有隱秘性、信息性、科技性的技術偵查,給我們帶來了在隱私社會中如何防範「技術迷信」、保障公民權利的難題。

草案規定

我國於2000年加入《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它們都規定締約國在打擊相關犯罪時可以使用「電子或者其他監視形式」等技術偵查措施。這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而言是一種國際環境的壓力。

上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至今的這15年,是中國經濟大發展、科技大進步的15年。這次草案增加技術偵查作為一節,反映了刑事訴訟法日益走向科技時代。全國人大在草案說明中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犯罪情況的變化,需要完善偵查措施,賦予偵查機關必要的偵查手段,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同時,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

偵查特殊類型的犯罪允許技術偵查

草案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草案在證據種類中增加規定了電子數據。通過技術偵查獲得的電子數據,將作為「電子證據」或「科技證據」被採納。電子數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是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一切證據。

偵查人員和相關人員有保密義務

為保障人權,草案規定,偵查人員對於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於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信息和事實材料,應當及時銷毀。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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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研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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