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原則:防範「需要」的濫用
在適用條件上,草案中「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表述過於籠統,應貫徹必要性原則。在啟動條件上可限定為:不適用該手段難以收集證據、達到偵查目的;偵查部門必須經過初步的調查或偵查,掌握一定數量的線索和證據,證實嫌疑人具有確實的犯罪意圖或者是正在實施犯罪,或該特定人員確實與案件有關。在結束條件上可限定為:收集到必要證據,達到適用強制措施的證據條件。
合法性原則:禁止超越法律之門
適用技術偵查應強調程序的法定性,同時明確程序違法的相關制裁規則和救濟機制,尤其是確立犯罪嫌疑人的異議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草案對於技術偵查中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應該專門擬定一條款,如同死刑案件中證據規定。「家是每個人的城堡」,不能以技術偵查的名義超越法律之門,侵犯公民隱私。在英國「竊聽門」事件中,本應屬於偵查措施的監聽被其他部門濫用,其釀成的危機就是一個警醒。
協同性原則:不宜「單打獨鬥」
適用技術偵查,必須在配套資金、科技裝備、信息數據庫和專門人才等方面有所保障。同時,我國電信、銀行、出入境管理、服務業等機構,也應完善相關信息服務機制,實現與技術偵查的協同配合。對待測謊技術等技術偵查措施,不能迷信,不能強求,而應在明確其只是提供偵查線索前提下,迅速、及時收集其他證據,獲得其他機構的支持。
「貪官外逃」案:技術偵查滯後
案件回放
2010年3月,四川移動公司高管李某擅自離職,不知去向。據查,其可能取道香港潛逃到了加拿大。此前,國家審計署派小組進駐四川移動,並約見李某等談話。根據報道,李某出逃之前有長達五年的「佈局」,並陸續秘密地轉走4.2億元不明資產。許多老百姓抱怨,對李某這類貪腐時間長、多次遭遇舉報的官員應該用監聽等手段偵查其犯罪、預防其外逃。
「網絡釣魚」案:比電信詐騙更瘋狂
2011年7月,江蘇省昆山市某玩具公司報案稱,有人盜用該公司電子郵箱向海外客戶發送郵件,謊稱公司原銀行賬號因故停用,讓客戶將貨款匯至一香港的銀行賬號上。公司客戶被詐騙貨款3萬餘美元。相比電話、短信等詐騙而言,「網絡釣魚」在全世界範圍內日益猖獗。詐騙者利用欺騙性的電子郵件和偽造的Web站點等讓受騙者「上鉤」,使他們洩露信用卡號、賬戶和口令、社保編號等財務數據。
英國「竊聽門」:挑戰隱私的底限
2011年7月8日,英國首相卡梅倫宣佈,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即將關張的《世界新聞報》的一系列「竊聽」醜聞進行調查。
倫敦警察局透露,背景複雜的《世界新聞報》「竊聽」了眾多名人、政治家、軍人,甚至「倫敦地鐵爆炸案」遇難者家屬的電話。受害者可能多達4000人。
世界輿論大嘩。監聽一旦失控或被利用,不僅嘲弄了新聞的倫理,而且挑戰了公民隱私的底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