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裸官」財產
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為及時掌握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情況提供了可能。
在地方上,廣東省還明確規定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不得擔任主要領導崗位和重要崗位的領導職務,對於其因私出國(境)資格進行重點審查。
杜治洲認為,關鍵是要釐清「裸官」財產情況。此外,構建防逃追逃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此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要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發生。
李永忠則建議:首先,凡是「裸官」,一定不能夠委以重任。「既然你的老婆小孩都不在國內了,憑什麼把黨和人民的重任交給你,由你來承擔?」其次,凡是「裸官」,必須對他(她)的出入境嚴密監管。再次,必須對「裸官」在海外的情況認真調查,包括他的子女、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