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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原副市長:百萬財產岳父送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0-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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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亮。資料圖

【文匯網訊】據新快報報道,今年6月21日,由廣東省高院指定管轄,「巨貪大鱷」楊光亮在廣州市中院第一次開庭受審。

據檢方指控,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茂名市電白縣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48萬餘元,港幣200萬元。檢方同時指出,辦案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在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中, 人民幣3464萬餘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2009年12月25日,茂名市政府網站進行更新,「楊光亮」的名字消失在了「市領導班子」的名單裡。2010年1月,有媒體公開報道《茂名常務副市長楊光亮等被查》。此後,茂名一些貪腐官員相繼落網,此被外界稱為「茂名官場地震」。

這場涉及茂名大大小小上百名官員的「官場地震」,從2011年6月21日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受審開始,各個落馬官員相繼過堂。

昨日,這場「官場地震」餘震再起,被控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項罪名的楊光亮,以及被指控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的茂名市國土局原局長李劭,同時因新證據的提出在廣州中院二次開庭。

昨天上午,曾在茂名」顯赫一時「的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第二次坐在了廣州市中院刑事審判庭的被告席上,此次開庭主要是因為楊光亮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兩個新證據,欲證明楊光亮巨額來歷不明財產中有100萬元是其岳父贈送,同時還指出楊光亮受賄款中500萬元應屬受賄未遂。

昨日的庭審因為僅是質證,僅進行了不到半小時就結束。過程中,楊光亮顯得很平靜,僅在開口為自己辯護時才略顯激動。庭審的最後,他堅稱自己是自首,因為在被「雙規」前,他就已經交代了全部違法違紀的事實,並稱「雖然我收受了他人的錢財,但沒有為他人辦事,所以不應屬於受賄」。

「雖然我收受了他人的錢財,但沒有為他人辦事,所以不應屬於受賄。」

——楊光亮昨日庭上辯稱

辯護 岳父陸續給了百萬

昨天上午的二次開庭,楊光亮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兩個新證據,一份是楊光亮妻子謝素珍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楊光亮財產中有100萬元是謝素珍的父親謝某贈予的;還有一份是律師和楊光亮會見時的記錄,除了證實謝素珍的證言之外,還證實楊光亮在電白縣投資了一個果園,產生的收益在其財產中應屬合法收益。

辯護律師稱,楊光亮的岳父生前曾交付給他100萬元。

對此,公訴人認為,楊光亮的岳父於上世紀90年代在電白縣的道路兩旁經營小生意,當時電白縣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不過2000元。因此,公訴人指出被告辯護律師所聲稱的「多年來陸陸續續給百萬元」不符合情理。同時,由於楊光亮的岳父謝某已經去世,楊光亮妻子謝素珍的口述也沒有其他旁證以佐證,「這份證據是難以認定的」。

爭論 收借據算受賄既遂?

在此前的庭審中,檢方指控的茂名市某公司總經理黃文給楊光亮寫的500萬元借條,是否應該算楊光亮受賄既遂成為當時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而昨天上午,庭上的這個爭論仍然繼續。

楊光亮的律師稱,楊光亮被指控收受賄賂1048萬餘元,其中有500萬元是借據,並沒有實際收取,將來也不可能收取,該筆款項不應計入受賄所得,應屬受賄未遂。楊光亮對此也辯稱,黃文雖然寫了這張借據給他,但並沒有實際支付的意思,「我認識黃文不是一兩個月的時間,當時他完全可以把現金給我。他確實不想給我,如果他想給我的話,是不會寫借據的」。

但公訴人不同意該觀點,稱因為受賄罪規定的財物不僅僅是金錢和實物,還包括金錢和實物之外的財產性利益,結合上次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來看,行賄人黃文的證言證實,其送給楊光亮的500萬元借據並非虛假承諾,而是具有兌現的現實性。因此認為屬於楊光亮的財產性收益,該500萬元的借據應當認定為楊光亮受賄既遂。

再辯 不明財產無人作證

此外,楊光亮的辯護律師提出的另外一項證詞,欲證明楊光亮在茂名電白縣有一處果園投資,並獲得收益80萬元。

對此公訴人明確回應道,公證機關已經證實了楊光亮的兩項投資收益,共計86萬元,此次新證據中提及的投資沒有任何其他的旁證,包括書證、證人證言,「只有楊光亮的供述是很難認定的」。

辯護律師對此表示還在繼續調查取證中。而楊光亮辯稱,他的一些同事都知道自己投資了這個果園,但他們都不願出庭作證。

打招呼給親戚買房優惠

茂名市國土局原局長李劭被指控近40萬元賄款有新證據

今年7月25日,茂名市國土局原局長李劭在廣州市中院第一次開庭受審,他被指控違規為14宗地批示辦證,導致國家損失5200餘萬元,及受賄64萬餘元、110萬港元。

昨天上午,同楊光亮一樣,茂名市國土局原局長李劭也因有新證據,在廣州市中院第二次過堂,但不同的是,李劭是由於檢方提出了全新證據,證明對李劭的受賄指控中有人民幣39萬餘元、港幣10萬元確為其受賄金額。

新證據1

檢方出示茂名某房產公司法人代表朱某親筆所寫的筆錄顯示,「人民幣28萬元、港幣10萬元,都是我親手送給李劭的」。

據公訴人介紹,朱某在2010年接受廣東省檢察院訊問時,表示錢送給的是李劭妻子,朱某對此的解釋是,「當時被問得很緊,我年紀大說錯了,現在更正,以新證言為準」。

新證據2

另據朱某的筆錄顯示,在李劭給朱某打招呼的前提下,朱某為了拉攏關係,對李劭小姨子在購買一套房的過程中,優惠了11.285萬元。朱某在筆錄中稱,「主要因為李劭是國土局局長,想跟他搞好關係,中間的差價,我把它看作是間接送給李劭的公關費」。

庭審直擊:不否認受賄 盼認定有自首情節

昨日庭上,李劭對於朱某行賄的人民幣28萬元和港幣10萬元,均稱「因為時間太長,根本記不起來有這回事」,但他並不否認此項指控,「希望法院起碼能給自首情節」。

對於朱某把購房差價看成是間接的公關費,李劭稱,「我只是跟朱某打了聲招呼,並沒有要求開發商給優惠,也不知道最終的買房過程。」

其辯護人表示,筆錄中顯示,朱某賣給李劭小姨子的是尾盤,會低於市場價格,而且並不是唯一的優惠對象,因此不能將這筆賬算在李劭頭上。

此前庭審時,公訴人指控李劭在2003年8月至2009年10月間,多次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4.8萬元、港幣110萬元。李劭當時認為,100萬港元他已退還給當事人,不應算受賄。

但昨日在庭上,公訴人補充提交了茂名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及公安局刑警支隊原隊長程彬「雙規」的時間,來說明李劭將收受的100萬元港幣退回屬「迫於壓力而非自願」,因此構成受賄。

對此李劭辯稱,「我曾多次打電話要退錢,但對方(程彬)一直不見我才導致拖延了退款時間,並非迫於壓力。」

其辯護人則稱,李劭在整個退錢的過程中,一直沒有人主動逼迫他,且這筆款項幾乎從未開封也從未存入銀行,不應認定收受了這筆錢。

      責任編輯:Z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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