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10月21日零時32分,遭兩車碾壓的廣東佛山女孩小悅悅離開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謝。
網絡上充滿悼念小悅悅的聲音。截至記者發稿,僅新浪微博已有幾千條相關留言:「天堂沒有來來往往的車輛」,「願天堂沒有人心冷漠」……
一個年幼生命的離去,帶給我們的是巨大的心靈震撼,她引發了一場關於道德危機的全社會的大討論。
人們開始反思:如何才能讓社會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讓類似的慘劇不再發生?如何才能讓見義勇為者越來越多?
對此,部分律師、學者建議將見死不救、見危不助等行為入罪,也有很多學者表示,與其立法懲處「見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
見死不救罪是萬不得已的手段
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廣東省各界開展了「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的大討論。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懲治見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對見危不救的行為,尤其是對社會特殊人群,作出明確的『懲惡』規定。」律師朱列玉認為,特殊人群應負擔見危施救的義務,比如規定公務人員見危不救,必須受諸如開除公職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先進人士見危不救,取消各類榮譽稱號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費漢定認為,「18個路人見死不救,是受社會關係和社會心理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缺乏信任的一個縮影,不能簡單地歸咎於司法裁判的負面影響。」費漢定覺得,這不純粹是司法問題,司法應該為改變這種社會現象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事實上,早在2001年全國兩會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罪」和「見死不救罪」兩項新罪名。2009年,湖北荊州3名大學生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闆「見死不救、挾屍要價」,再次引發社會對見死不救的立法討論。
反對將「見死不救」輕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與道德的關係不能隨意模糊。對於小悅悅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為,我們可以譴責他們道德缺失,但不能說他們是「犯了罪」,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他們有必須救人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的確發生過公民因為救人而惹上麻煩的事,比如被誣賴為肇事者;或是因為救助不當,擴大了損害;或是救助時自己受到傷害,使許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顧慮。這種正常顧慮,如果被定位為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顯然是對刑法的濫用,刑法作為懲處手段,必須恪守「最後的」、「必須的」、「萬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像,如果見死不救或見危不助成為一項罪名,很多人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著走,以免牽扯太多麻煩。
真要有什麼人出意外了,都躲得遠遠的,連看看情況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這就違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樣見義勇為行為待遇不一
目前,我國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為行為的法規包括:31個省(區、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規中的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為,地方五花八門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確立褒獎見義勇為行為的制度,才能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統一的好制度。他建議:「如果制定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還需要一定時間和條件的話,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見義勇為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期後再上升為法律。」
這31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初步構建起了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保障體系框架,但在這個體系框架內,很多規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較多。
哪些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有的地方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個人的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有的地方將「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為;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的罪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大犯罪案件的行為」歸為見義勇為。
重慶市曾經有一個案例,青年何某為救落水兒童獻身,然而,根據當時《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何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因為該條例限定見義勇為必須是「與違法犯罪作鬥爭」,搶救落水兒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關條例都規定,「見義勇為一定要事跡突出」。有人指出,「事跡是否突出」只能作為獎勵大小的標準,不能作為認定見義勇為的標準,況且事跡是否突出並沒有硬性的評判標準,如果把事跡突出作為認定見義勇為的標準,實踐中恐怕難以公平操作。
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需要證據來支持。受助者,以及見義勇為行為發生時在場的公民,都是見義勇為行為的目擊證人,他們的證言是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重要證據,但現實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見義勇為受傷、死亡者的補償費用,一跑了之,或者乾脆不承認被救的事實,見義勇為者受傷以後,很多群眾不打電話報警。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潔認為,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在場的其他公民應有的義務,一旦發生見義勇為行為,在場公民應產生一種特定的法律援助義務,如作證、將受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協助報警等。
廣東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朱占同認為,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保障,「對於見義勇為的人訴訟的案件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證據規則要對見義勇為的人有利。社會建設是要花錢的,要為見義勇為者埋單。」
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應是政府責任
綜觀各地法規,大多操作性不強,主要緣於政府保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江西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保障辦法》共有14條,卻無一條明確其保障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缺乏強制性也是這類法規的問題所在。《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行為確認、醫療救治、誣陷報復、工作人員操守、貪污挪用經費等環節作出了「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籠統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現行的地方法規中,保障的對象多為見義勇為者本人,偶有提及「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先權」。有關專家指出,見義勇為的保障對像不能局限於見義勇為者本人,無論其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只要影響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屬都應同時被列入保障對象的範圍。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在「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部分稱,「應當給予下列獎勵: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其他獎勵。」然而,條例全文並未提及明確的保障標準,其他地方法規中大多如此。
「中國好人網」發起人談方教授表示,應追蹤保障見義勇為者,網站將救小悅悅的陳阿婆一家列為網站長期跟蹤幫扶的對象,以後他們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業、上學等問題,都會給予幫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起成立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隨後,各地方也相繼成立了見義勇為基金會。
然而,基金會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多年來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見義勇為行為,比如協助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抓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為,每年救助的對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基金會只是見義勇為獎勵和救助資金的來源渠道之一,「基金會只負責見義勇為獎勵和救助資金的募集和發放。只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才是負有全面責任的主體,除了資金保障外,見義勇為公民的安全保障、勞動就業、醫療和其他救濟,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宣傳等,都應當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